北京市西城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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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YJ152862687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西城区。 2015年4月至9月,李某利用导游职务之便,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国外带回189490元的香烟对外出售。2016年2月,李某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矫正期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2016年2月29日,李某到西城区司法局报到,2016年3月1日由牛街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发现其虽在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刑期过长,并未真正的认罪服法。这样的思想导致其服刑意识不强,不愿意接受司法所的管理,不能够积极主动的配合司法所工作。
司法所针对该犯的现实表现和心理状况,适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安排其认真学习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促使其深入了解社区矫正的要求,对其严格落实当面报告、周电话报告制度。但李某接受矫正的态度仍然懒散、敷衍,经常出现司法所多次追着他电话联系的情况。
2017年12月25日下午,李某以探亲为由向司法所提出请假去云南旅行探亲,其表示只想电话向司法所请假,就不来司法所当面请假了。司法所工作人员严肃告知其应当严格遵守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销假制度,要求其务必到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离京。李某将规章制度抛之脑后,12月26日,在未到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京。司法所立即通知本人返京,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
2.司法所对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同时召开矫正小组会议,研究李某未经批准擅自离京事宜,结合李某之前不按时给司法所打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2018年12月26日,牛街司法所向西城区司法局建议给予李某一次警告处分。西城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李某在未得到司法所的同意下私自离开北京,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5年1月5日,西城区牛街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提请西城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给予警告处分。西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西城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做出警告决定,并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12日,西城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牛街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李某的矫正小组,向李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使该犯能够认罪服法,顺利度过矫正期,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每月当面报告和每周电话报告的机会,对其进行了深入的谈话教育,告诉他触犯国家法律,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要求他脑子里要有在社区服刑的意识,要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
给予李某警告后,牛街司法所决定对李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要求他学习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牢记内心,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并安排其学习了违反社区矫正被收监的案例,分析非法经营对国家经济的危害,同时,针对其孩子才5个月大的实际情况,教育引导其要给孩子树立一个正面的阳光的榜样,做一个有责任心、有上进心的好父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警告决定书下达后,李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其在社区服刑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李某未经请假离开北京市后,西城区司法局立即向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李某作出警告决定后,西城区司法局邀请区人民检察院监所处检察官参与处分宣告,并由检察官现场对李某进行了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1月16日,李某在西城区社区服刑人员初始教育动员大会上做了检查,详细说明了自己违反《北京市社区矫正细则》的经过、原因和反思。此次警告决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牛街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在牛街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很多社区服刑人员因为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足,不能够主动接受矫正,在日常矫正中不愿配合工作,造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而并未意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对这种情况要及时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警告教育,并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的要求给予相应处罚,使社区服刑人员能够真正认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