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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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YJ152862637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86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北省邯郸市,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2017年3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3月29日,王某到丰台区司法局报到,由花乡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王某于2017年10月25日到花乡司法所请假,请假日期自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1月2日。经审核,花乡司法所准予其请假,并嘱咐其注意出行安全,遵纪守法,要求其11月2日工作时间到司法所当面报告,进行销假。
2.2017年11月2日下午,王某仍未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询问其在何处,催促其尽快到司法所报到。王某称自己马上就到。但到了下午四点多,王某仍未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再次询问,王某自称在路上发生车辆剐蹭事故。司法所工作人员叮嘱其按正当途径处理交通事故,不要发生寻衅滋事等不良行为,并要求其在处理完事故后尽快赶到司法所。晚上七点左右,王某才来到花乡司法所报告、销假,尽管其当日到司法所销假,但其从内心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要求其销假情况下,该人才赶到了司法所销假。
3.花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干警、司法助理员根据王某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了个别教育,明确指出王某没有按照要求及时报到和销假,没有严肃对待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要求其写出书面检查,深刻反省自身行为,并再次向其宣告了社区矫正关于请销假、当面报告等相关内容,同时要求其认真学习社区矫正规定并做出学习记录。
4.王某未按照司法所要求及时销假,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给予警告的条件,花乡司法所拟给与王某警告处分,严肃社区矫正纪律。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1月3日,丰台区司法局花乡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丰台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给予社区矫正警告处分。丰台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集体评议,经丰台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给予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社区矫正警告的决定。
2017年11月10日,花乡司法所会同王某的矫正小组,向王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干警对王某再次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
(三)警告的效果情况
王某在收到警告决定书后,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自己不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监管规定,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之后王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更加端正。
(四)给予警告全程接受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给予王某警告的全程进行了监督,给予警告的程序依法有序,确保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正确实施。
(五)利用本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丰台区司法局将这次警告案例制作成课件,在每期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初始教育和分类教育中作为法制教育内容进行讲解,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都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社区矫正中的日常工作,特别是已经接受了一段时间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坚决不能放松监管思想,必须时刻牢记治本安全观,坚持以社区矫正规定为纲,利用走访、个别教育、当面报告等环节,严抓社区矫正纪律,严防社区服刑人员出现思想懈怠、侥幸等心理,避免造成不良后果。一旦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严格按照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矫正其错误行为,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