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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社区服刑人员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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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SJYJ152862695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于某,女,1988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 2017年2月,于某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矫正期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2017年3月14日,于某到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报到,由青龙湖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于某2017年3月14日到司法局报到后,由司法局给其佩戴了电子监管设备,青龙湖司法所也于当天通知其16日到司法所办理接收并宣告。

2017年3月15日,青龙湖司法所通过电子监管平台发现于某未经请假擅自离开监管区域,司法所立即联系到于某并核实情况,在确定其未经请假擅自离开监管范围后,青龙湖司法所立即对其进行训诫,要求其立刻返回。同时加强对其电子监管设备的实时监控,并多次电话进行询问其是否返回。

在确认其已返回家中后,要求其16日到司法所当面报到,办理接收手续,并要求其说明擅自离开监管范围的情况,给予其教育训诫。

2.对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于某擅自离开监管区域的行为,青龙湖司法所于16日对其进行了谈话,详细询问其未经请假擅自外出的情况。青龙湖司法所于当天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于某一次警告。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通过调取电子监管信息、查询工作记录,确认于某未经请假擅自外出,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于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3月16日,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青龙湖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提请房山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于某给予警告处分。区司法局对给予该人警告的情况进行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3月17日,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给予警告的有关规定,在青龙湖司法所,会同于某的矫正小组,向于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于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

给予于某警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对其所在村委会及家庭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走访调查,了解其日常表现及家庭情况。了解到其家庭并不富裕,平时在村里表现一般,村委会等认为其是一时贪念,加之学历较低,法律意识不强等情况,造成了于某的违法犯罪。

青龙湖司法所根据于某的表现,以及对于某家庭、村委会走访、社区矫正综合状态评估等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就于某的矫正方案进行了讨论。司法所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矫正方案:一是加强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教育和讲解,增强其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和遵守社区矫正制度的意识;二是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的意识;三是加强对其的道德教育,增强其提高道德要求的意识;四是加强对其电子监管及日常报到的监督,确保其不再违反社区矫正制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于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通过对其进行的法律法规教育及社区矫正知识和制度的讲解,使于某的相关认识得到了加强,于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是刑罚执行的活动,违反社区矫正制度,就是抗拒刑罚执行;缓刑考验期不是就没事了,是由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罪态度,悔改程度进行监督,遵守矫正制度就是认罪悔罪的最好体现,不遵守社区矫正制度,不接受监督等行为有可能被收监执行。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于某均能按时向司法所报告,并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各项活动,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树立了积极的榜样。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员监督情况

3月16日,区司法局将情况及时通报区检察院,在区检察院的监督下,区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送达于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于某的这次警告,是对社区矫正制度严格执行的最好体现,同时也是司法所严格执法的最好例证,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警示作用,青龙湖司法所借机对所管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再次重申了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告知社区服刑人员若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司法行政机关将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通过警示教育,使得其他社区服刑人员遵规守纪的意识明显提高,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也进一步增强,对违反社区矫正行为的严重性有了深刻的体会。

通过一段时间的教育,树立了司法行政管理的权威,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要求自己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的心态,进一步端正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本次警示教育活动,使社区服刑人员真正感受到国家法律的威慑力,更加体会到社区服刑和监外自由的可贵,要正确自身定位、服从教育管理,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危害和伤害,抱着忏悔的心去改造自己,抱着感恩的心去回报社会,争取早日顺利回归社会。所管社区服刑人员都能够按时向司法所进行报告,司法局及司法所组织的各项社区矫正活动也都能够按时认真参加,警示作用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为今后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小结】

明确社区矫正规范执法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社区矫正是对有罪人员采取的社区服刑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人员仍然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严格监管而放任自流,其社会恶习将可能因为刑罚惩罚的失效而变本加厉。通过矫正机关的矫正执法活动,正是让社会服刑人员明白他们仍然是罪犯,如果不珍惜“相对的自由”,就会因此失去“绝对的自由”。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大量的罪犯将会因为诸多原因进行社区矫正,大量有罪人员融入社区,这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轻刑犯的社会化改造,体现了国家刑罚的人性化,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些重刑犯、危险犯因为善于伪装或者权利寻租流入社区。矫正执法权的规范化行使也将切实担负起维护地区稳定的重任。

社区矫正是一种“没有围墙 ”的管教模式,根本宗旨是通过采取较为宽缓的教育感化模式来洗刷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灵,使其获得重生,回归正常社会。严格执法、严格管理、严格教育等手段也是保证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的有力保障。此案例对司法所在日常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于态度较差,平时吊儿郎当的社区服刑人员,以案说法的警示教育是很有必要的,但我们也认识到除了传统的宣教式教育模式外,还应积极采取社区服刑人员互动交流、观看法治教育类节目、撰写心得体会、参观户外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同时,可坚持社区服刑人员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表现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做典型教育发言,也能提高全体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转变,提高改造教育质量,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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