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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社区服刑人员梁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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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J152862646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梁某,女,1997年1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涡阳县人。2016年4月,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2016年5月13日,梁某到涡阳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教育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梁某接受矫正后,思想认识模糊,没有认清自己服刑人员身份,存在大而化之的思想。2016年5月13日,县司法局在为梁某办理报到接收手续时,对其下达了本月26日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参加集中点验、训诫活动责令书,要求其按时参加。5月16日,司法所对梁某进行入矫宣告,再次告知其要参加26日县社区矫正大队组织的集中点验、训诫活动。5月26日上午,县社区矫正大队按期举行集中点验、训诫活动,但梁某没有参加,司法局及时将情况通报至司法所,司法所第一时间联系查找梁某,得知其在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外出至上海市,司法所工作人员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说明情况。梁某于2016年5月27日返回居住地。

2.对梁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结合梁秀琴擅自外出、无故不参加县社区矫正大队组织的集中点验、训诫活动等情况,5月27日,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梁某警告一次。涡阳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5月28日,经调查,梁某私自外出至上海市情况属实,违反监管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5月27日,司法所如实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建议涡阳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梁秀琴给予警告处分,5月28日,经涡阳县司法局研究,决定给予梁某警告处分,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5月28日,涡阳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司法所会同梁某矫正小组成员,向梁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梁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确认。在送达警告决定书后,工作人员及时对梁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以及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如再不改正,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给予梁某警告后,司法所调整了对梁某的矫正管理措施,将其纳入手机定位监控管理,实时掌握其活动轨迹。通过警告及教育,梁某认识到正在接受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产生的后果,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梁某未经请假离开县城后,县司法局立即向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梁某作出警告处分后,县司法局及时将其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书面通报县检察院,县检察院对此次警告进行了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结合梁某此次受到警告处分,司法所对所有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如思想意识较差、纪律涣散的王某某、赵某,接受矫正的行为有了明显改观。

【小结】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目的是通过实施各种矫正措施,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在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工作实践中,对于新入矫、监管难度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范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收集证据,给予警告处分,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接受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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