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社区服刑人员吴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YNSJYJ152862582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男,1978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2015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红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二年,矫正期限从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2015年10月29日,吴某到红河县司法局报到,由石头寨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自由,不需要监管。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换电话号码、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到,每周五必须电话汇报一次,每周一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随机抽查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在管辖区。吴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6年3月4日,吴某积极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个人情况。3月11日,石头寨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吴某,要求其在3月12日早上携带身份证到司法所进行指纹采集。3月12日吴某没有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他打了十多次电话都无人接听,最后吴某电话转为了关机状态。下午司法所及派出所工作人员到吴某家中找他,没有找到,于是让其妻子尽量联系他并通知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到。3月13日、14、15日连续三天,司法所在吴某电话不通的情况下两次到其家中寻找,都没有结果,吴某的妻子、哥哥也没有办法联系到他。
2.对吴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吴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到等情况,3月16日,石头寨司法所向红河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吴某一次警告处分。红河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3月16日,石头寨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到吴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已经好几天没回家了,家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3月16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找到吴某的朋友,在其朋友的带领下,终于找到了吴某,证实了吴某确实存在故意不接电话的行为,最后手机电量耗尽后自动关机,在手机关机后,吴某也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到,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3月16日,红河县司法局石头寨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红河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给予警告处分。红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集体评议,经红河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3月16日,红河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在石头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吴某的矫正小组,向吴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吴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股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吴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吴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吴某常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原因,吴某家庭困难,要供小孩上学,因自己犯下错误,已经给家庭的经济“雪上加霜”。为了能够让生活有些缓冲,吴某未经司法所同意就私自到红河县附近的县城沙场打工,因沙场在郊外,信号较弱又加之有时没钱交话费所以无法联系。同时工作人员了解到,吴某擅长建筑,因他犯下错误受当地人歧视,所以才外出务工,不常在家里。
给予吴某警告后,石头寨司法所决定对吴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联系到当地村委会干部在当地是否有长期以建房维生的外地包工头,经调查得知确实有一为外地老板经常在本地以建房维生,且暂时不会到别地建房。为了能够让吴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有正常工作可做以及方便司法所对其更好监管,司法所工作人员与该外地老板协商,让吴某在其手下干活,没想到老板很爽快地答应下来。事后吴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吴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吴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如今吴某已经成为一名小包工头在红河县阿扎河各个村建盖房屋,有了正当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连自家的房子都即将盖好。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吴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余的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到司法所报到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