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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社区服刑人员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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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YJ152862573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成某,女,1989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 2014年7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成某在2014年6月1日产下一男婴,因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成某暂予监外执行,于同年11月18日将成某押送移交给畹町司法所,暂予监外执行时间至2015年5月31日止。由畹町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能遵守司法所的有关规定,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实际上总是不服从管理,对她强调纪律时也是心不在焉的样子。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针对成某第一季度有7周未电话报告,司法所多次向她强调每周必须电话报告;要求其出辖区必须先到司法所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及擅自离开居住地的情况。

(1)2014年12月29日对其发放了定位手机,进行跟踪监管。2015年1月15日通过定位手机跟踪到其在芒市芒海镇,后向她本人核实其确实在芒市芒海镇,要求她赶快回居住地。16日通过定位手机跟踪到其还在芒市芒海镇,向她本人核实其确实仍在芒市芒海镇,再次要求其赶快回居住地,后成某于1月20日上午才向司法所报告返回。

(2)2015年2月16日下午3点左右,成某到畹町司法所请假,准备到芒市芒海镇和公公婆婆过年,请假时间从18日到23日共6天。畹町司法所所长于16日晚上打电话给其母,其母说:成某出去了。一会儿成某用一陌生电话号码手机回电话承认说其在芒市芒海镇。17日早上8:33定位跟踪显示其关机,畹町司法所所长打成某使用的陌生电话号码手机两次都是无人接听。10:12分,司法所所长郭某某、司法所工作人员沈某某、村委会副主任杨某某一起到成某家,向其母亲证实其在芒市芒海镇。让其母亲打电话给成某,接通后司法所所长通知让其当天回来。成某于2月17日下午到畹町司法所报告。

2.对成某违反社区矫正外出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情况说明。结合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电话报告等情况,畹町司法所分别于2015年1月19日和2015年2月17日向市司法局建议给予成某警告处分。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成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报告、请假,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5年1月19日和2015年2月17日,畹町司法所分别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瑞丽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成某给予警告处分。瑞丽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瑞丽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对成某先后作出两次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5年1月19日和2015年2月17日,畹町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成某家向其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成某擅自外出是因为其公公婆婆想见成某孩子的原因。工作人员对成某表示,对其带孩子见公公婆婆的行为表示理解,但再一次强调了她现在属于社区矫正期间,必须要遵守社区矫正中关于外出等各项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依规行事,才能守护住这段宝贵的天伦之乐。成某表示对工作人员的话有了切身感受。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再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被提请执行收监,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有了转变,在接受社区矫正方面行为较以往更加积极。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5年1月19日和2015年2月17日,市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成某家中了解有关情况,并在市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成某的这两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小结】

此案例中,成某系因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其所判刑期重而且在刑意识淡薄,监管难度较大。对于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多走访,与罪犯多沟通,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强化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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