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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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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YJ152862496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7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 2015年7月,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2015年8月17日,刘某到阳高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居住地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很冤枉,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对方也有责任却让自己赔偿了那么多钱,而且自己还被法院判了,此次事故赔偿把自己的家庭陷入了经济危机,既要偿还借款,又要养家生活。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罪行认识不足,更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以报到或参加劳动就影响正常生活为由,不按照规定定期到司法所报到或无故不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经常出现电话无人接听的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通过走访和个别谈话的方式了解到他的实际情况后,多次进行教育,让其明确法律规定,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半个月必须电话汇报一次,告诉他这是法律的规定,必须遵守。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听到刘某抱怨后,经过多方了解,得知刘某确实生活困难。针对其家庭特殊情况,司法所积极向乡政府和县司法局汇报,争取在生活上对其进行帮扶。但刘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不按照规定定期到司法所报到或无故不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打电话联系不上本人。

2.对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2017年4月,刘某又出现无故不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经常出现电话无人接听等情况,2017年4月19日,居住地司法所经过研究,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刘某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居住地司法所的建议后,组织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制作了相关笔录,出勤记录等证据充分证实了刘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4月21日,阳高县司法局集体研究,经调查,刘某多次不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明显违反监督管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给予警告的条件。经研究,县司法局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4月21日,阳高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他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赵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刘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刘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家庭困难等原因不是自己逃避监管的理由,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他的家庭将更加雪上加霜。刘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司法局工作人员又专门与他进行个别谈话,教育他好好服从监管,陈述利弊,同时晓之以情,有困难大家会一起帮他想办法。经过教育,刘某表示一定服从司法所管理,积极参加学习活动。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刘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他们对社区矫正有了更深的认识,到司法所报到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同时也能认真对待学习和社区服务。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任何人均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监管。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采取措施,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提出收监建议,以强大的手段和力度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在本案中,司法所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进行个性化的矫正,在对刘某加强监管的同时,针对其家庭困难,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力量的作用,监管、教育、帮扶相结合,努力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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