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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苏某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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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YJ152862293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苏某(化名),男,1991年12月出生,户籍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居住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 2017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2017年7月17日,苏某到德令哈市司法局报到。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在对苏某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时发现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认为个人犯罪是因危险驾驶和其他刑事处罚相比情节较轻,只是自己运气不好造成的,而且缓刑期限不长司法行政机关不应该如此严格的对其进行管理。这样的想法导致其在矫正期间内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经常出现不到司法所报道、找理由拒绝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电话关机、无人接听等现象。

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单独谈话,并调整了矫正方案,将其调整为严管对象,要求其每个星期必须到司法所或中心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方案的调整在苏某的思想上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行动上敷衍塞责。

2017年9月1日,司法所电话通知苏某到市局社区矫正中心参加每月集中学习后发现其未去参加,与其联系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司法所人员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苏某来司法所报到,苏某一直未有回复。9月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继续联系苏某,但电话已处于停机状态,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其家人,但家人也不知其去向。9月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苏某的住所寻找未果。期间司法局工作人员一直利用定位系统对苏某进行定位查找,但因多种原因未能查找到其准确位置。9月4日司法所向市司法局汇报了情况,并提出了给予苏某警告处分的建议。

2.对苏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9月5日,德令哈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到苏某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得知其已经好几天没回家了,家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针对此次苏某无故不参加学习的情况并结合苏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认为苏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青海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7日,德令哈市司法局柯鲁柯镇司法所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德令哈市社区矫正中心对社区服刑人员苏某给予警告处分。社区矫正中心通过提交局务会议,经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7日,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会同苏某的矫正小组,以宣告的方式向苏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苏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对苏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苏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苏某常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原因,原来他除了没钱交手电话以外,还跑到后山去打工。同时工作人员了解到,苏某某长期在工地上开挖掘机,不常在家里。

给予苏某警告后,社区矫正中心通知苏某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学习,让其好好反省,同时明白社区矫正一切管理的规定是不可亵渎的,学习结束后对苏某某进行了考试,其考试成绩达到96分,由此表明苏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

4.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苏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苏某清醒的认识到即便是矫正时间即将到期,如果违反各项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教育改造工作,依然要接受处罚,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5.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社区矫正中心借9月11日的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的机会,对参加学习的所有社区矫正人员宣读了对苏某的警告处罚决定,并将其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行分析,苏某在大会上进行了自我检讨。对苏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

【小结】

对社矫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为数不多的硬抓手,有效合理的运用好这项权利,既能震慑部分对抗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又能有效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措施,也能进一步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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