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MGSJYJ152861821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88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居住地为山东省博兴县。2013年9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二年。2013年10月12日,李某到大武口区司法局报到,由星海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始终不安心在户籍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居住、找工作,一门心思打算去山东省博兴县工作,缘由是因为不想放弃他于犯罪之前在山东找到的一份临时工作,自己认为在博兴县执行社区矫正比较方便,也便于管理。在户籍地矫正期间,尚能听从司法所的管理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规定,但在请假去山东省博兴县之后却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2013年11月15日上午9时,星海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网络平台上对辖区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位,发现李某手机无法定位,与其电话联系时,李某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去李某家中走访,发现李某不在家中,李某的父母告知司法所工作人员,李某为了工作上的事去了山东,他们也无法取得联系,等李某回来后让其去司法所报到。了解到李某的下落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李某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大武口区和手机关机无法联系的情况向大武口区司法局做了汇报,大武口区司法局主管局长做出批示:等李某回来再做处理决定,要求司法所每天给李某打电话,直到联系其回来为止。七天之后,李某来到司法所报到,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坦诚汇报了自己去山东之行的目的和过程。其于2013年11月10日至2013年11月17日,在没有向司法所履行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居住地,去山东省博兴县请求博兴县司法局接收自己,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2013年11月14日,博兴县司法局以李某工作暂不稳定为由,做出了《关于不同意李某变更居住地的意见》,不接受李某为博兴县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在山东未办理成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李某回来之后心灰意冷,在接受矫正期间,态度懒散、敷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2014年3月5日,李某没有按照要求去司法所报到,并未按要求参加集中学习和参加公益劳动,司法所工作人员去李某家中寻找,未能找到本人。
2.对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李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2013年11月18日,星海司法所向大武口区司法局建议给予李某一次警告处分。大武口区司法局收到星海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2013年11月19日,大武口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到李某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一个星期未回家,家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大武口区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向其父母做了一份笔录,向保证人做了一份笔录,同时调取了司法所的电话记录,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做了核查。2013年11月10日至2013年11月17日,李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2014年3月5日,李某没有去司法所报到接受谈话和参加公益劳动。2014年3月10日,司法所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李某第二次警告处分。大武口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认为李某有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3年11月20日,星海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大武口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给予警告处分。大武口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大武口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2014年3月10日,星海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大武口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给予第二次警告处分。大武口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大武口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3年11月20日,大武口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星海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李某的矫正小组,向李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大武口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星海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其矫正效果的严重影响。
2014年3月10日,大武口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星海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李某的矫正小组,向李某又一次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大武口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星海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再次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并郑重的告诫李某,如果在矫正期间再有违反规定被警告一次,李某将被收监,执行法院原判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本次警告处分对李某影响较大,引起了李某内心的恐惧与反思。
训诫谈话后,为了给其一次改正机会,更为了今后矫正得以顺利进行,星海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李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李某常常出现电话无法联系的真正原因——李某一直未找到工作,在家待业,除了没钱交手机费外,还怕之前认识一块耍赌的人会找他,给其带来麻烦。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李某长期沉溺于自家附近的网吧,不常在家里,生活很不规律。
给予李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李某的社区矫正方案进行调整。首先着手解决李某的就业问题,司法所负责人通过在一家私人企业工作的妻子,给李某留意适合的岗位,后为李某谋取了一份在企业门卫当保安的差事,月薪2500元。李某有了这份工作,人也精神了,心情也好了,生活充满了信心。事后李某告诉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才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李某下达了两次警告决定书后,李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在社区进行矫正的机会,也意味着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因此,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3年10月20日、2014年3月10日,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大武口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到李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3年10月20日、2014年3月10日,在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星海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李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李某的两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社区服刑人员整体矫正意识明显增强了,报到、学习和公益劳动的主动性、自觉性有所提高。
【小结】
本案例对于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地区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矫正具有一定的启示价值。司法所必须采取多种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管,不仅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更重要的是在平时要花更多的时间去关心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及生活,用实际行动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当想法设法为社区服刑人员谋生活出路,让社区服刑人员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在关注、爱护着他们,让他们感到这个社会的温暖,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使他们不断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并自我矫正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