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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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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YJ152861790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9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2016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2016年7月13日,周某某到翁牛特旗司法局报到,由五分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周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第一个月能够按时到司法所报告,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及公益劳动。但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观察了解到周某某性格内向,不善与人交流,与父母在沟通交流方面也存在问题,提交的思想汇报内容空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司法所对周某某进行了个别谈话教育,要求其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但周某某情况并未有所好转。

2017年8月5日,五分地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电话走访时发现,周某某电话无人接听,经过与矫正小组成员联系得知,周某某已于8月4日前往赤峰市区,此次外出未经司法所允许,未履行请假手续,属无假外出,已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2.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周某某及其家人联系未果,司法所于2017年8月8日向五分地派出所发出《协查函》,请求派出所协助查找周某某,同时向旗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提交给予周某某警告的申请。8月9日,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成立调查组到周某某所在村及其家中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经过调查走访,确认周某某自8月4日起无假外出至赤峰市区未归。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无假外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8日,翁牛特旗司法局五分地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翁牛特旗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给予警告处分一次。8月10日,经翁牛特旗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评议,翁旗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做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0日,翁牛特旗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翁牛特旗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办公室,会同周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周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周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周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通过对周某某的训诫谈话,使其明确认识到了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让其明确了解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对此次的违纪行为保证不会再犯,以后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同时与周某某父母进行了谈话,对其在周某违纪行为上向司法所隐瞒情况,不积极配合监管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在周某某与其父母的沟通交流方面进行了调解。周某某表示今后会多与父母沟通,试着理解父母,其父母也表示今后会积极配合司法所监管,一起帮助周某某积极接受社区矫正。

对周某某下达了警告决定书后,周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监狱服刑与社区服刑的差别,同时更加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积极、端正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

2017年8月24日,五分地司法所社区矫正集中工作日,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到司法所了解周某某日常报告情况,周某某由其母亲陪同到司法所报告,按要求提交了当月思想汇报,参加了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劳动,其母亲反映,自训诫谈话后,周某某变化明显,在家中帮助父母干农活,生活态度乐观积极。通过与周某某交谈,发现周某某不再抵触社区矫正监管,与刚入矫管理时有较大转变。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周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以此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小组建设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如本案例中的周某某父母,在司法所多次联系时均称无法联系到周某某,但司法局矫正大队入村入户调查后,第二天便带周某某到矫正大队报告,事实证明周某某父母与周某某是有联系的,其父母对周某某的违纪行为不够重视,没意识到此行为的严重后果,其父母的放纵让周某某更加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导致发生严重的违纪行为。司法所不仅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同时对矫正小组成员尤其是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也应进行相关的培训教育,明确告知矫正小组责任和义务,明确应配合的监管工作,使矫正小组发挥应有的作用,使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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