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社区服刑人员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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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JYJ152861830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于某,男,1974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东港市小甸子镇。2016年3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二年。2016年4月10日,于某到东港市司法局报到,由小甸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小甸子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于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于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2016年9月19日,小甸子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于某,要求其在9月20日下午13:30时到司法所进行集中教育。但9月20日于某没有按时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一上午给他打了十多次电话都无人接听,最后电话干脆转为了关机状态。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于某的家中找他,没有找到,于是让其父母尽量联系他并通知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告。9月21日、22日连续两天,司法所在于某电话不通的情况下两次到其家中寻找,都没有结果,于某的父母也没有办法联系到他。9月23日,经定位手机查询于某在未经允许情况下擅自到沈阳市打工。小甸子司法所对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于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9月26日,向市司法局建议给予于某一次警告处分。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9月27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到于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已经好几天没回家了,家人联系到于某去沈阳了,终于联系到了于某,证实了于某确实是在接到司法所通知后无故缺席,并且不接电话,最后手机电量耗尽后自动关机。在手机关机后,于某也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2016年9月27日,东港市司法局小甸子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东港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于某给予警告处分。东港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东港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2016年9月27日,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小甸子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于某的矫正小组,向于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于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于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于某常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原因,原来他除了法律意识淡薄外,在东港开车,不常在家里,生活日夜颠倒不规律,经常白天睡觉晚上工作。给予于某警告后,小甸子司法所决定对于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通过多次谈话教育、心理疏导,于某认识到了自已的错误。于某告诉工作人员,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在对于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于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对于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在集中教育会上以案说法,使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都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