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县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孙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SJYJ152861780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孙某某,女,1980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长期居住地为宽甸镇。2017年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宽甸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2017年02月7日,孙某某到宽甸县司法局报到,由石湖沟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矫正期限自2017年02月03日至2017年04月02日。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针对孙某某的思想情况以及生活环境的复杂化,司法所并没有因其矫正期限短而放松管理,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其执行,首先要孙某某明确自己的身份,使她能够真正转变错误认知,认罪伏法。告知孙某某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期间各项规定,一旦违反,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为达到矫正效果,司法所采取了以下具体矫正措施:1.组建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居委会人员、矫正对象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以便更好的管理和教育社区服刑人员。2.司法所要求孙某某每周电话汇报一次,每月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集中教育与社区服务,每月写一篇书面思想活动汇报。3.要其保证至少在矫正期间内不要喝酒。4.要保证定位电话24小时不关机,不人机分离,保持电话畅通。5.如需外出,必须向司法所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得到准许才能外出。
2017年2月15日上午,孙某某到司法所请假,因其发现乳腺有异常,到宽甸中心医院做了检查,因中心医院不能确定孙某某病情,中心医院医生建议孙某某到沈阳医大做进一步检查以便确认病情,因此想要请几天假到沈阳医大做检查。司法所将孙某某的情况上报给县局矫正科,矫正科认为矫正对象因病需要到外地就医,符合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条件,不能耽误矫正对象就医,但要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司法所按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让孙某某写下请假条,并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经批准后允许孙某某2月15日下午乘车前往沈阳。2月16日下午孙某某返回宽甸,打电话通知了司法所,并汇报了相关病情,确定为乳腺肿瘤,医院说需要做手术,现在正预约手术时间。
2017年2月19日(星期日)上午,孙某某给石湖沟司法所所长打电话说,手术时间定在20日,所长告知孙某某联系矫正助理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可以到沈阳做手术,但孙某某却未联系矫正助理,于当天上午擅自离开宽甸。几小时后,信息平台有孙某某的越界警告,方知孙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属管辖地宽甸,司法所所长马上联系孙某某,孙某某方告知其已经到了沈阳医大,并解释说因当日雪大,害怕高速公路封路,无法去沈阳而误了手术时间,而且觉的已经打电话请假了,司法所也了解她的情况,请假手续履不履行不重要,便不顾管理规定擅自外出了。司法所确定孙某某确实是在沈阳医大后,再次向孙某某强调定位电话要保持畅通,要随时联系后,石湖沟司法所将此情况上报给县局矫正科,矫正科认为孙某某虽是因病就医,但未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便擅自外出,符合丹东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决定给孙某某一次警告。
2017年2月,孙某某手术出院返回宽甸后,县司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孙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经过这次警告训诫后,司法所在之前的矫正方案中增加了以下措施:1、告诫孙某某,在剩下的矫正时间里,一定要保证定位电话的畅通,不要再出现电话关机,无人接听的情况。2、如果身体不好,需要外出治疗一定要请假覆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不能再出现擅自外出的情况。
【小结】
为了不影响矫正对象的身体及心理状况,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孙某某进行了谈话教育,告知孙某某回家后要好好保重身体,不要有心理负担,不要再违反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要从此次事情上吸取教训,并告知矫正对象因为她的身体原因,可以不参加社区服务。在矫正期间,孙某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明确了自己的身份,积极配合管理,2017年4月2日,孙某某已顺利渡过了社区矫正期限,将自己的生意打理的红红火火,并表示以后遵纪守法,不再做违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