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县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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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JYJ152861795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91年05月出生,中专学历,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2014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年01月07日,刘某某到丹东市宽甸县司法局报到,由宽甸镇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矫正期限自2013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在发现、认定行为情况在思想认识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虽在表面上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是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定位手机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管理难度较大。
在个人及家庭方面,社区服刑人员系未婚,与父母同住,由于认识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以及生活习惯及对生活不满的态度,对父母的劝告不予理睬。很多次司法所工作人员因联系不到本人而打电话通知其父母,问其原因,他满不在乎的说:“手机质量不行,一会就没电了”。
司法所根据情况对刘某某进行了个别教育和普法教育相结合,通过聊天的形式,进行心理辅导,引导其回归人生正轨。重点管理监督,适时提醒,避免其因思想反复而重新误入歧途。为达到矫正效果,司法所采取了以下措施:1.司法所要求刘某某每月25、26号到司法所当面报到;2.每个星期一用定位电话给司法所汇报情况;3.每月必须参加8小时社区服务,让其做书面的思想汇报,了解其矫正期间的心理状况;4.司法所每月集中教育学习一次,面对面进行沟通,帮助增强法律意识,反思过去犯法行为给社会、以及他人带来的危害。5.定期走访。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家中,与其父母长谈,指出他们在教育孩子方面存在的不足,向他们介绍了正确的教育方式和方法,告诉他们与孩子怎么沟通,不能以棍棒形式去告诉孩子对错。帮助他们建立起父母与子女沟通桥梁,改善了家庭关系,创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
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司法所根据以上情况对刘某某进行了个别教育,并给予口头警告。事后,刘某某手机又出现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刘某某本人没有向司法所汇报情况,司法所多次通过其家属才能联系到刘某某本人。2016年6月16日,宽甸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在宽甸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刘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刘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刘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并要求其今后出现任何情况及时主动向司法所汇报。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刘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刘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想法,虽然受到了警告处分,但对自己也是一个教训,表示今后一定会服从司法所的日常管理,积极接受矫正,按期提供思想情况汇报。
【小结】
在对刘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刘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其手机再次出现状况能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汇报。在剩下的矫正时间里,一定要保证定位电话的畅通,不会再出现电话关机,无人接听的情况。他整个人在心态上有很大的转变,表示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并表示以后遵纪守法,不再做违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