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社区服刑人员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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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YJ152861670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于某,男,1987年6月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哈尔滨市道里区,2015年 2月,因妨害公务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肇东人民法院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于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认为社区矫正意味着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轻微,没有强烈的认罪悔改的意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服刑的认识不够,进而导致时常出现定位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针对于某的现实表现,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对其调整了矫正方案,除了平时加强思想、政治、道德、文化等方面的教育外,对其定位手机采取了定时轮巡,同时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隔一天必须电话汇报一次活动动态。对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起初于某还能够遵守,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于某又显现出懒散、敷衍态度,多次电话联系不上。
2016年8月3日,道里区司法局利用手机定位管理系统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位核实时发现,于某定位信息处于异常状态。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及时与司法所取得联系,并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于某及其家属,督促其尽快携带身份证到司法所采集信息。司法所和于某取得联系后,告知于某应于8月4日上午到区司法局报到,并完善基本信息采集。次日,于某未按司法所要求及时到区司法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其定位手机,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直至关机。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于某家中寻找未果,遂请其父母尽快联系于某,并督促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告。但是,接下来的两天于某电话均处于无法接通状态,其父母也始终未能与于某取得联系。
2.鉴于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司法所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8月7日,新华司法所向道里区司法局书面提请建议给予于某警告处分一次。道里区司法局收到新华司法所的书面材料后,组织区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对于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8月8日,道里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再次到于某家中核实情况,得知其已经多日未归,家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8月9日,道里区司法局工作人员通过与于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刘某某、孟某等人,终于找到于某。经询问,于某在接到司法所通知信息采集后,不但不接电话而且关掉了手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8月10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道里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于某给予警告。道里区司法局经集体评议,并通过区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给与于某书面警告处理,并存入其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三)文书送达情况
8月10日,道里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办公室由司法所所长组织于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对于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于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后对他在今后考核和鉴定等方面的影响。
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于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在谈话中,工作人员了解到于某在一段时间里认识了一些社会人员,在与他们接触的过程中,于某认识到他们都存在不良嗜好,而且存在一定的违法犯罪倾向。因此,于某想摆脱他们的纠缠,但是又害怕威逼恐吓,给他和家人带来麻烦,于某遂到其弟开设的酒吧暂时居住并做起了兼职,电话也经常关机,避免再与这些社会人接触。在给予于某警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于某所述事情进行了核实,并与其弟取得了联系,同意于某继续在其弟酒吧工作,责令于某在规定时限内重新办理新的电话卡,用于定位使用,并要求于某以书面形式作出保证,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管。与此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派出所民警取得联系,争取公安机关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些不良社会人员与于某接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于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于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并认识到给予警告后所产生的影响和累计三次后执行收监的后果。于某本人及其家属都对司法所作出了书面保证,表示珍惜社区矫正机会,保证在今后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端正态度,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8月8日,道里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道里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到于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6年8月10日,在道里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道里区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于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于某警告后,司法所以此为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告诫在矫社区服刑人员要警钟长鸣,时刻警醒自己,切不可违反法律规定,更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与于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案犯刘某某、孟某通过此次教育后,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认罪悔罪的态度也得到明显转变。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并根据其违规事实和表现,采取处理措施,避免因长期散漫造成违法的严重后果。警告所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处罚和惩戒,更重要的是能够促使其增强社区服刑的意识,自觉回归常人的生活轨道。因此,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活动,经常与其沟通,使其能真心接受现状并积极配合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还要加强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沟通,进一步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特点和思想状况,通过定期谈话、组织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教育,使每名社区服刑人员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强化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在给予警告的同时,必须要适时加强教育措施,针对每名社服刑人员刑罚种类及特点,结合公益劳动等形式,不断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这样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