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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金某某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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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YJ152861461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金某某,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省绍兴市A区。2017年5月,因诈骗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日止。2017年6月7日,金某某到绍兴市A区司法局报到,6月9日,金某某到A区司法局指定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金某某后,发现金某某个人情况比较特殊,主要表现在:一是年纪轻、爱玩、性格不定型,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没有准确定位自己的身份,觉得判处缓刑即为无罪,因此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的要求和规章制度当作耳旁风,没有严肃对待;二是无固定工作,自称平常在工地打零工。但工作人员发现,金某某与本所一名解矫人员有往来,很可能参与做抵押贷款业务;三是通过家庭走访了解到金某某母亲在镇上某纺织厂上班,其父亲在工地上做小工,收入一般,且平常工作都较忙,对金某某缺乏管教,很难发挥社区矫正监护人的作用。

鉴于此,司法所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金某某每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两次,每周必须电话报告一次。同时,司法所指定专人对其进行不定期的电话抽查、微信定位抽查。

自6月9日入矫以来,金某某一直是懒散的态度,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电话抽查,亦是敷衍推托,每周电话报告时有时无,网上在线学习平台一直没有学习记录。按照规定,区局要求全区社区服刑人员每月登录网上在线学习平台进行自主学习至少4小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在6月20日至30日期间多次电话督促金某某及时登录网上在线学习平台进行自主学习,同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告说明情况,金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工作人员,最终拖至6月30日到司法所报告。经调查:截至6月30日24时,金某某6月份网上在线学习时间仅为3时48分,未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金某某进行口头训诫,再次强调了社区矫正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告知其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希望金某某能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主动配合司法所的监管工作。

2017年7月份,金某某的表现稍有好转,能按司法所要求进行到所报告和电话报告,即使未能及时报告,也会主动联系司法所说明情况。但是网上学习任务仍未能按时完成,截至7月31日24时,金某某7月份的网上在线学习时间仅为58分钟,未按规定完成学习教育任务。

鉴于金某某6、7月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完成学习教育任务,司法所向区司法局提请给予金某某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报告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查阅了网上在线学习平台上金某某的学习记录,证实了社区服刑人员金某某连续两个月未按规定完成教育学习任务,已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2日,司法所经合议后,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金某某给予警告处罚。8月8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1日,司法所依据《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在司法所宣告室,会同金某某矫正小组成员,向金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金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金某某再次进行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罚对其造成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考虑到金某某家庭条件的限制(家里没有安装电脑及无线路由器),以及金某某所住山区手机信号不稳定的现实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提出让金某某到司法所进行学习,并专门为其提供学习用的电脑。既为金某某解决实际困难,也让金某某在完成网上学习任务问题上没有推托之处。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金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金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树立起了服刑意识,时刻谨记自己的特殊身份,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配合监管,按照社区矫正要求,服从教育和管理。同时金某某加强了自身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遵纪守法,增强懂法守法意识。

2017年9月4日,司法所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学习教育,要求金某某在此次学习教育活动中做书面检讨,希望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警示作用。警示矫正对象牢记身份,摆正位置,珍惜机会,牢固树立思想防线。活动中,工作人员重释了社区矫正日常报告、思想报告、请销假以及学习劳动考评等方面教育管理制度,重点强调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要时刻谨记自己“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能做什么”,使矫正对象提高了社区服刑意识,他们纷纷表示要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积极改造,争取早日融入社会。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金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部分不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威慑力和震撼力。

【小结】

金某某的警告处分是区司法局第一例因没有完成网上在线学习平台学习任务而处以警告的案例,对今后类似案例的处罚具有参考价值。同时,此案例亦是司法所第一例社区服刑人员在入矫后未满三个月即被处以警告的案例,为今后司法所在面对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时,提供了可操作的借鉴模板。

另外,对社区服刑人员处以警告后,可以及时开展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进行训诫谈话,此时进行谈话教育可以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二是开展警示教育,利用案例以儆效尤,以此来提高辖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提升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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