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艾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SJYJ152861396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艾某,女,1989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A县。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2017年4月5日,艾某到A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艾某接收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司法所及时调整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到,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艾某仍然不以为然,态度懒散、敷衍。
2017年7月16日司法所利用电子定位发现艾某不在县域内,属未办理请假外出手续私自外出。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让其艾某立即到司法所报到。
2.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艾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艾某之前经常出现不按时报到,手机关机,定位不了,不按时报告等情况,7月18日,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艾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7月19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到艾某家中了解情况,艾某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私自外出去了其他县游玩,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按照制度中的规定给予警告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7年7月2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对艾某给予警告处分。
2.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24日,县司法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艾某的矫正小组,向艾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给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艾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艾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艾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艾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艾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7月19日,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到艾某家中了解有关情况。
2017年7月20日,在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艾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艾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以此为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艾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满不在乎的样子,变得认真规矩了。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