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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牛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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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SJYJ152861364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牛某某,女,1991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天津市A区。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2016年6月30日,牛某某到天津市A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牛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后,悔罪态度不端正,法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极重,导致牛某某对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严肃性认识不够,以至于出现电话关机、由其母亲接听等情况发生,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

对于牛某某出现的这种行为,司法所及时调整了对牛某某的矫正方案,对其采取了一系列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一周之内多次点名,点名之后立即实地查看,不给其撒谎、狡辩的机会,并明确其定位电话不得交由其母亲保管,必须保持与司法所联系畅通。

2017年8月10日上午9时左右,司法所工作人员拨通了牛某某电话,进行例行的电话点名。然而,其电话再一次由其母亲接听,声称牛某某人在家不方便接电话,她可以转达。司法所立即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发现牛某某并没有在家。经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法律和矫正监管规定的一番解释,其母亲终于意识到牛某某行为的严重性,并交代其在某小区新装修了间工作室,怕司法所不同意,就没有告知司法所。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随即赶到牛某某新装修的工作室处进行实地检查,对牛某某提出严厉批评,并对其工作地点进行录像、拍照取证。

2.司法所对牛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初步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2017年8月17日,司法所向天津市A区司法局建议给予牛某某警告。A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于2017年8月22日下午,由A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支队工作人员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牛某某的家中及村委会了解具体情况,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通过调查了解牛某某确实存在将定位手机交由他人使用,制造一直在家工作假象的行为。牛某某有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17日,司法所组织牛某某矫正小组成员召开评议会,小组成员一致认定牛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矫正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处分。随后司法所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A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牛某某给予警告。A区司法局经集体评议和主管局长批准,决定给予牛某某警告,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4日,A区司法局依据《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牛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牛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牛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确认。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A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支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牛某某进行了一次严肃的训诫谈话,对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明确告知牛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对她的影响。牛某某表示今后一定会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每月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并汇报当月的活动情况,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遵法守法、老实做人。

训诫谈话后,为了使牛某某在司法所能够顺利度过矫正期,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再次对牛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了解到牛某某常常不接听电话是因为在进行网络直播,工作性质导致其不能及时接听电话,所以将电话交由其母亲保管,同时担心司法所打电话会影响其工作,使观众产生反感情绪或担心知道了其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而影响收入。

给予牛某某警告处分后,司法所决定对牛某某的矫正方案再一次进行调整。把牛某某调整为重点监管对象,要求牛某某每两周来司法所汇报情况一次。牛某某被警告后十分后悔,也很惶恐,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其进行谈话交流,讲政策,摆道理,并向其说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点名的目的,令其安心接受矫正监管。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牛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其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她表示经过这次警告处分,深切体会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今后一定要悔过自新,好好表现,珍惜社区矫正机会,努力接受矫正,矫正自身的不良行为习惯,多参加社区服务,严格遵守各项规定,遵纪守法,绝对不会再出现随意关机、不接听电话,将电话交由他人的行为。牛某某被给予警告后,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9月2日,A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A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工作人员到牛某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9月4日,在A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A区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牛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牛某某给予警告后,司法所立即召集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通过集中教育,告诫了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按时向司法所汇报相关情况。提醒他们要时刻牢记自身身份,端正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自觉遵守日常监管规定;严格自己的言行举止,切莫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不得私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区;牢记电话汇报、手机定位、按时到司法所报告、上交活动情况报告等注意事项。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牛某某这样法律意识不强,没有正确认识自己身份的社区服刑人员,除进行常规法律法规教育之外,还应端正其认罪悔罪态度,强化在刑意识,同时要与社区干部、保证人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切实发挥矫正小组作用。干警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警告程序,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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