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管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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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YJ152861297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管某,男,1975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岛市A区。2011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12月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2017年1月4日,管某到A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服刑人员管某入矫后,司法所依法对其采取了手机定位监管措施。管某初期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每月及时提交思想汇报,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但经过一段时间后,态度有所松懈。2017年7月初,管某因工作、家庭原因,请假到莱阳市,返回居住地后未及时到司法所销假。针对此情况,司法所加强了对管某的定位抽查力度,要求其每天电话保持畅通,定位手机随身携带,收到抽查定位短信及时与司法所沟通说明情况。2017年11月,管某请假外出返回后未按规定及时向司法所报告销假,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管某,要求其到司法所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管某提出了口头警告,责令其针对请销假不及时的情况作出书面检查。管某虽按照要求提交了书面检查,但认为自己平日表现较好,请销假不及时有其个人原因,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司法所的处理小题大做,思想认识不够深刻,并未引起重视。事后司法所对矫正小组成员管某的哥哥进行走访,要求其协助加强对管某的日常管理。2018年2月8日上午,管某请假外出,司法所工作人员明确要求其2月9日返回后到司法所销假。2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管理平台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位信息采集时,发现管某9日上午已返回居住地,但未立即到司法所销假,也没有主动打电话说明外出情况。
2.针对管某存在违反社区矫正外出规定的事实,司法所认真进行了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矫正小组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制作调查笔录,同时还调取了手机定位监管轨迹等数据和通话记录等固定证据。管某请假外出返回居住地后,多次未按规定及时向司法所报告销假,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属于应当给予警告的情形之一。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1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管某给予警告处罚。当天,区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执法评审小组会议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局长批准,对管某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13日,区司法局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管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管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管某进行了一次个别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罚对他的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对管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管某认识到了违规问题的严重性以及三次警告将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自觉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检讨,表示以后一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警告处罚后其遵规守纪意识明显增强。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2月13日,区司法局将对管某的警告处罚决定向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书面通告。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将管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给予警告的案例作为反面典型,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教育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通过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按时到司法所报告,认真配合司法所各项监管工作。通过有的放矢的警示教育,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的良好秩序,让个别心存侥幸的社区服刑人员打消了违规念头。
【小结】
此案例对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存在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属性认知不深,身份意识与罪错意识不强的问题。社区矫正机构依据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处罚,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认清自己身份,摆正自己位置,增强服刑意识。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后,一要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巩固警示训诫成果,让其认识并能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二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给其他心存侥幸的社区服刑人员施加一定压力,认识到违反监管规定后果的严重性,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