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杜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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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YJ152861284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杜某某,男,1979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2017年1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日止。2018年1月25日,杜某某到胶州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1月22日,胶州市司法局收到江苏省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有关杜某某的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过认真核对起诉书和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依据执行通知书明确的缓刑考验起始日期可知判决生效日期为2018年1月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杜某某应当在2018年1月12日前到胶州司法局报到。截至2018年1月22日,杜某某已超出规定报到时间11天。胶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从法院邮寄的相关法律材料中找到杜某某的联系方式,第一时间联系了杜某某。通话时杜某某当时正在外地打工挣钱,他问工作人员能不能请假,表示不能马上回来,工作人员跟他解释他现在还不属于胶州司法局登记在册的社区服刑人员,胶州市司法局没有批假的权利。工作人员严肃地告知他逾期报到的严重后果,督促他尽快到司法局报到。于是他迅速启程返回胶州,并于2018年1月25日到胶州市司法局报到。报到当天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对他进行了入矫谈话,认真核对了相关信息并详细了解其未报到期间的相关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尽快到指定司法所报到。2018年1月25日,该到司法所报到。
2.据杜某某反映,判决书生效后他便起身去东北筹钱还债,由于自己压力大,忘记了来胶州市司法局报到的事情。胶州市司法局通过协调胶州市公安局查询犯罪信息系统得知,杜某某在超期报到这段时间内并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1月30日,胶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对杜某某逾期报到的事实进行了进一步核实,本人承认其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事实,但表示期间并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在训诫室与杜某某进行了深入谈话,深入浅出地向他讲述了社区矫正对他的重要意义,帮助他了解和认识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同时告知杜某某,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和《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将依照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督促他在以后的社区矫正过程中严格遵守监管规定,认真反省改正罪错,顺利度过社区矫正期。
(二)给予警告情况
1.杜某某逾期13天报到,该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违规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第十六条第(一)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十五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罚的情形。胶州市司法局指定司法所按程序提请胶州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杜某某给予警告处罚。
2.2018年1月31日,司法所制作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胶州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杜某某给予警告处罚。胶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经胶州市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胶州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胶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会同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矫正小组成员向杜某某宣告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杜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警告决定书送达后,胶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和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中心训诫室分别对杜某某进行了训戒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杜某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该社区服刑人员深刻认识到了自已的错误,表示会不断加强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山东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的学习,并会在今后的生活中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遵纪守法,保证不再违反监管规定和重新违法犯罪。被警告处罚后,杜某某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服从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至今未再发生违规行为。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杜某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后,胶州市司法局联系杜某某的同时第一时间向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杜某某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后,胶州市司法局邀请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参与对杜某某的警告宣告。宣告后,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也对杜某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训诫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杜某某的警告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在开展集中教育时,司法所将这两例警告处罚案例作为反面典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借机重申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通过这次警示教育,不仅强化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也极大地震慑了部分法律意识淡薄、悔罪意识较差、心存侥幸心理的社区服刑人员,通过生动案例督促他们深刻认识自己的罪错,真诚悔罪,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坚决防范违反监管规定和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小结】
本案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杜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性质和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产生的后果认识不清、重视不足,以致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经过司法局和司法所的教育后,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认真悔改,不再违规违法。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既要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增强其悔罪意识,提高其法律意识,又要明确告知他们应该遵守的社区矫正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社区矫正机关的沟通联系,既要避免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又要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的情形,确保社区矫正能够依法得到正确执行,维护法律尊严和刑罚执行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