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翟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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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YJ152860749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翟某某,男,1993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莱芜市A区。2016年1月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2016年1月21日,翟某某到A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翟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走访排查,发现翟某某日常活动情况报告与其本人实际活动不符,有不如实报告活动地点和具体情况,私自外出的行为;有时还欺骗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定位手机放在家里,不能很好遵守监管规定。还时常以要打工挣钱的理由申请外出。
司法所针对翟某某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专门的思想教育,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本人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情况,严禁私自外出。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详细汇报本周的活动范围,同时定位手机24小时开机,人机不得分离。
2016年10月12日凌晨1点左右,翟某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想补请假外出到青岛。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翟某某打电话语气紧张,就先稳定其情绪,进一步了解情况,随后了解得知,翟某某于10月11日下午私自外出到青岛黄岛,在与其朋友朱某、杨某某吃饭饮酒期间,三人发生口角,杨某某报警,后110出警现场调解,三人和解。翟某某清楚自己身份是社区服刑人员,这次未请假私自外出且又有110出警肯定会记录在案,担心被处理,所以凌晨拨打手机要补假。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要求翟某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即刻返回莱芜,第一时间到司法所说明情况。
2. 司法所对翟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翟某某之前出现的不如实汇报情况、有私自外出的行为,10月13日上午,司法所向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上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旅游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翟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司法所的提请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鉴于翟某某未向司法所请假,私自外出,且将定位手机放在家里,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依法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10月14日,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集体评议,经社区矫正管理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10月14日,旅游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翟某某的矫正小组,向翟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翟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翟某某再次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翟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翟某某彻底放弃了外出打工的想法,后在莱芜当地找了一份工作,保证顺利完成社区矫正。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翟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翟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明显端正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10月13日,莱芜市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和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共同对翟某某进行了约谈,制作了谈话笔录。2016年10月14日,在莱芜市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翟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翟某某的这次警告,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比如与翟某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案犯贾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才能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