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矫正规定 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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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YJ152860685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辛某,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海东市A县。 2015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三年。2015年10月28日,辛某某到A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辛某某所在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辛某接受社区矫正后,矫正工作人员发现他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日常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其所犯罪行没有社会危害性,不需要任何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甚至出现离开居住地的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根据矫正需要及时调整了对其矫正方案,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半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辛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甚至隔三差五越界的情况。
2017年2月23日,所在地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辖区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例行参加法制教育活动,电话通知辛某2月25日早上8点30分到司法所报到,但2月25日辛某没有按时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一上午给他打了十多次电话都无人接听,最后电话干脆转为了关机状态,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辛某的家中找他,没有找到,于是让其父母尽量联系他并通知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告。2月26日、27日连续两天,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到辛某家中两次寻找没有结果,即便其父母反复联系,还是没有结果。
2.对辛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辛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经常迟到不按时报告等情况,2月28日,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辛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主管领导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3月1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到辛某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已经好几天没回家了,家人也不知道去处,无法与其取得联系。3月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辛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案犯吴某某、王某等人,终于联系到了辛某,证实了辛某确实是在接到司法所参加法制教育活动的通知后无故缺席,并且不接电话,最后手机电量耗尽后自动关机。在手机关机后,辛某也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青海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情形。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3月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A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辛某给予警告处分。A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A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3月7日,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辛某的亲属,矫正小组,向辛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辛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辛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保障今后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辛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辛某的理由是没钱交手机费、深怕之前认识的朋友会找他要钱带来麻烦,以及辛某一直在家附近的一家网吧干打工,不常在家里,生活也日夜颠倒不规律。
给予辛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辛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到其打工的网吧进行调查,了解到辛某确实是一直在这个网吧打工。为了能够让辛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司法所工作人员与辛某亲属及矫正小组和网吧老板协商,让辛某在该网吧做起了网管,使其经济收入有所增加。事后辛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辛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辛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能够每周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半个月到司法所接受学习教育,参加社会活动,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3月7日,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到辛某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3月7日,在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辛某。
(六)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辛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辛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案犯吴某某、王某等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包括警告在内的矫正措施,促使社会服刑人员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必然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