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田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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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YJ152860661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田某某,女,1963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居住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2015年4月,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4月27日,田某某到青铜峡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6年4月14日,司法所按照青铜峡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要求,通知社区服刑人员于4月15日下午集中参加警示教育活动。4月14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通过电话四次联系田某某,其手机均处于关机状态,当天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到田某某家中进行找寻,田某某家中无人。4月15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其儿子通知田某某参加警示教育活动,并问询田某某所在位置情况,期间又拨打田某某定位手机,手机仍然关机,无法联系。4月15日上午10时许,田某某丈夫来到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丈夫提出要求,责令田某某立即返回,按时参加警示教育活动,并警告如不能立即返回参加活动,将通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采取相关措施,4月15日下午,田某某仍然没有按时报到,手机仍然处于关机状态。田某某在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情况下,也没有向任何人说明情况,关闭手机,导致对其无法进行定位管理。
2.对田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司法所认真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司法所向青铜峡市司法局建议给予一次警告处分,青铜峡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建议后,根据社区服刑人员4月15日集中参加警示教育情况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田某某关闭定位手机,不参加警示教育活动,不履行请假手续,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宁夏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4月22日,司法所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青铜峡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田某某给予警告处分。青铜峡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青铜峡市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4月28日,青铜峡市司法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向田某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田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青铜峡市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田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
给予田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其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并对其分类管理级别进行调整,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也增设了对其心理层面的辅导教育,促其心中有法、心中服法、行为守法。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对田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田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显认知,认识到自己如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将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在以后的矫正期间,田某某每月都能按时到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汇报思想情况,积极参加司法所安排的公益劳动、学习法律法规,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4月28日,青铜峡司法局邀请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参与对田某某的警告宣告。宣告中,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也对田某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田某某的本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监管制度。一是严格落实定期报告和请假外出、居住地变更报告等制度,规范教育矫正,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发生。二是加强风险评估,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人员按规定采取相对应的管理措施,督促其遵守规定、服从管理,提升监管效果。三是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及时给予警告或依法提请治安处罚、收监执行。通过强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有效扭转部分人员有法不依、有规不守、有令不行的现象,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知法、守法意识,树立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是从思想层面对其教育矫正,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改变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不断增强其悔罪意识,提升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