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YJ152855405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67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清远市某某镇。2016年7月15日,因犯赌博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8月11日,张某某到县司法局报到,由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某某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进行矫正过程中发现,在表面上他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对自身所犯罪行和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态度散漫,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2017年1月11日,张某某到司法所履行每月报告手续后,连续三个星期都没有通过电话向司法所报告行踪,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天给他打十多次电话都提示关机,司法所在张某某电话不通的情况下多次到其家中寻找,都没有结果,通过联系张某某的母亲,也同样没有消息。2月27日下午3时,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张某某定位手机,提示为关机状态;拨打另一号码,电话通了但无人接听。在下午3时30分,张某某通过非定位手机回电司法所,称因脚踝扭伤,在县城就医,没有办法回司法所报到。2017年2月期间,张某某没有向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到司法所履行报告手续。
据此,县司法局对张某某作出了第一次书面警告决定。司法所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及时调整了张某某的管理类别,由普通管理转为重点管理,要求其每个月至少两次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二次。但张某某仍然我行我素,态度懒散、敷衍,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完全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
2.在2017年4月5日至5月8日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张某某两个手机号码,均提示关机。工作人员到其家中走访,发现张某某不在家,遂及时通知张母,要求张某某立即回电话给司法所工作人员,并回司法所接受问话。5月8日下午,张某某通过非定位手机致电司法所时,工作人员要求其马上改用定位手机通话并开启定位软件。张某某情绪非常激动,认为司法所工作人员故意为难他,但司法所工作人员坚持原则,要求张某某必须在5月9日到司法所报告,报告完毕后还要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接受问话。
5月9日上午,张某某来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详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通过张某某前后矛盾的回答,工作人员识破了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到清远市区打工的情况。除此之外,张某某还存在故意不携带定位手机,隐瞒行踪,逃避司法行政部门定位监管等恶意行为。在事实面前,张某某对自己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供认不讳,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当即对其进行了严厉训诫,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按照程序对张某某作出第二次书面警告。并再次提醒他,如果不端正服刑态度、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不服从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将极有可能面临撤销缓刑的严重后果。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3月3日,某某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给予警告。2017年5月10日,某某司法所再次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给予第二次警告。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集体评议,经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分别两次对张某某作出书面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3月4日、2017年5月11日,某某司法所工作人员均会同矫正小组,向张某某宣读、送达了由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六项规定出具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某共进行进行了两次训诫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严重后果。
在第二次送达警告决定书并进行训诫谈话后,张某某真真正正从思想上、态度上作出了极大的改变,对社区矫正部门组织的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都能够认真参加。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第二次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张某某开始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害怕不能在母亲身边尽孝,同时也会给自己的子女后代造成不良的影响,自己违反规定前往清远市区打工,也是为了能够赚更多的钱让家人过上更好的生活,倘若为此再被警告,进而被撤销缓刑,那真是得不偿失。自此,张某某明确了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对接受社区矫正有了深刻的理解,认识到在社区服刑中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和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有了明显的好转。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县司法局作出《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的情况均通过电话、书面报告、电子邮件、QQ或者微信等途径向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报告,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检查,所有程序符合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张某某的两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行政部门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并以此作为警示案例警醒所有在矫的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已经被警告过一次的社区服刑人员,提醒他们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发生了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必然会受到严肃的处理。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针对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及时与服刑人员取得联系,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时,要坚定立场,根据其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维护司法行政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