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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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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SJYJ152855410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化名),男,1995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顺义区。 2017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2017年3月6日,张某某到顺义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的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矫正期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违规行为

1.张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差,对待社区矫正工作比较消极,经常出现无故不接电话,不能按时进行报告的情况。司法所采取了针对性的教育谈话和警示教育等工作,要求其认真接受矫正,配合司法所的工作。

2017年3月27日,张某某到司法所当面报到时,矫正干警发现其佩戴的电子监管设备损坏,张某某称其在工作时不小心碰到了电子监管设备,表壳损坏严重。工作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教育,遇到特殊情况务必第一时间上报司法所,并提醒他一定要注意保护电子监管器。电子监管器功能虽未受损,但失去表壳的防护,容易进水导致失灵,区司法局为张某某重新佩戴了新的电子监管器。

2017年4月,张某某到司法所当面报到时称,自己在帮别人抬桌子时,再次不小心磕坏了电子监管器的表壳。经工作人员查看,张某某的电子监管设备确已损坏。

2.对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5月2日,司法所向顺义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张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5月2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到司法所了解情况,查看了张某某损坏的电子监管设备及报到时的谈话笔录情况,证实了因张某某的疏忽大意,两次导致电子监管器损坏,造成损失8000余元,属于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5月2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做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5月3日,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张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张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局矫正科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要求其今后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对于警告处分,张某某表示很冤枉,因为自己的行为都不是故意而为,损坏电子监管器是因为在汽车修理厂做修理工,需要干很多力气活,所以很容易碰到电子手铐。对于张某某的辩解,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对于电子监管器的损坏,正是考虑到不是故意而为才给予一次警告处分,目的是督促使其端正态度,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杜绝类似情况发生。通过训诫谈话,张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清醒的认识,认可了处分。

考虑到张某某的工作性质,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用护腕塞上海绵套在电子监管器的外面,防止磕碰。司法所设身处地为自己着想,张某某对此表示非常感激,虽然受了处分,但也意识到社区矫正并不是冷冰冰的制度规定,也是有温情的一面的。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对张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张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端正了态度,意识到了法律的严肃性,日常报到、参加社区服务、请销假等变得更加主动积极,性格也有了改善。有一次,遇到喝醉酒人的挑衅,一改往日的冲动,选择了打电话报警,而不是动手打架,遵纪守法意识明显提高。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5月3日,区司法局矫正科会同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到司法所了解有关情况,查看相关档案,约谈张某某,监督对张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情况。当日,在区检察院的监督下矫正科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赵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张某某进行警告后,司法所及时召集在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重申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认真遵守法律法规,震慑作用明显,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对电子监管器的重视明显提高,有的社区服刑人员甚至在洗澡时用塑料膜包裹住电子监管设备,当面报到、电话报到等接受社区矫正更加积极主动,不再拖拖拉拉,身份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明显提高

【小结】

此案例中,社区服刑人员以工作为由辩称不是故意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司法所结合该人实际情况,在多次教育告诫仍不改正行为的情况下,按照给予警告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警告处罚。一方面严格进行执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予以处罚,并规范给予警告的全过程,树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威。另一方面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注重证据的真实性,用事实说话,使社区服刑人员心悦诚服,认可司法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处罚决定,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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