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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SJYJ152852385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叶某某,男,1982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居住地为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2016年4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二年。2016年5月12日,叶某某到古田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7年8月22日早上8时许,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来到古田县大桥司法所申请请假外出至福建省屏南县,原因是其伯父过世,家中无人料理后事,需要他过去帮忙。后经大桥司法所向古田县司法局请示,由于叶某某情况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及补充规定中规定的请假事由,司法所对叶某某请假申请不予审批。之后大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叶某某再三劝导要求不得私自外出。当日下午15时许,大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叶某某进行定位手机抽查时,发现其未携带定位手机,经联系其本人手机得知其已私自外出至福建省屏南县。

2.对叶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针对叶某某未携带定位手机私自外出事件,8月23日,大桥司法所向县司法局书面上报建议给予叶某某一次书面警告处分。古田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县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会议,对大桥司法所提供的叶某某本人及其母亲电话记录、叶某某调查取证笔录、叶某某至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相关手机定位截图、大桥司法所警告审批表、社区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等进行逐项审核,认为叶某某此次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23日,大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古田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古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集体研究后,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24日,大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大桥司法所会同叶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叶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叶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叶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叶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叶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意识到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叶某某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叶某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更加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较强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纠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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