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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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YJ152852284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某,男,1984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2017年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2017年3月16日,吴某某到埇桥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吴某某入矫后,司法所依法对其落实定位监控措施,按要求实施手机定位监管。2017年6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手机定位平台发现吴某某于6月8日晚越界至上海市,工作人员立刻电话联系吴某某,要求其立即返回本辖区,并携带身份证到司法所进行情况说明。吴某某于6月10日从上海市返回埇桥区。
2.对吴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认真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吴某某的日常表现,6月11日,司法所向埇桥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吴某某警告处分一次。埇桥区司法局收到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吴某某的弟弟在上海市生活,因其弟弟的孩子办满月酒,其在没有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私自外出至上海市。吴某某擅自外出,有明显违反监管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的情况
2017年6月1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埇桥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埇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法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6月11日,埇桥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吴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吴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吴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吴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教育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自己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吴某某受到警告处分后,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并且保证以后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6月11日,区司法局将吴某某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书面通报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对此次警告进行了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给予吴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再次强调遵守社区矫正制度规定的重要性,以及违法监管制度的严重后果,效果较好。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制度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利用走访、电子定位、日常报告、动员家属等多种手段,掌握其行踪,加强日常管理。同时,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其养成良好的行为。对于违反监管制度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给予警告,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