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艾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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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SJYJ152845570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艾某,女,1989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2017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拜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2017年4月5日,艾某到拜城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艾某接收社区矫正后,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2017年7月16日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位,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艾某不在拜城县域内,且没有办理外出请假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给艾某打电话告知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到。
司法所针对艾某调整了矫正方案,要求艾某每三天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同时对艾某再次开展入矫教育,明确告知其罪犯身份,增强其身份意识,虽然人在“高墙”外服刑,但是只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才能期满解除社区服刑身份,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对艾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艾某之前经常出现不按时报告、手机关机、停机、无人接听、无法定位等情况,7月18日,司法所向拜城县司法局建议给予艾某一次警告处分。拜城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7月19日拜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到艾某家中了解情况,确定艾某于7月16日没有按照请假外出规定到司法所办理请假外出手续,私自外出去新和县游玩,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按照制度中的规定给予警告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24日,拜城县司法局拜城镇司法所提请拜城县司法局对艾某给予警告处分。经拜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拜城县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24日,拜城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艾某的矫正小组,向艾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艾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拜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艾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对艾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艾某下达警告决定书、训诫谈话后,艾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办法,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现在能做到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和进行电话汇报,手机定位正常。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7月24日,拜城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到艾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7月24日,在拜城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拜城县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艾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对艾某的这次警告在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与艾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