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陆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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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J152836324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陆某(化名),男,1985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蒙山县。2016年7月,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2016年7月15日,陆某到蒙山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7年4月5日,司法局通过GPS手机定位系统平台巡查到社区服刑人员陆某的手机显示定位在广西荔浦县内,再查其近段时间的手机定位情况,发现自2017年1月起至4月1日止,每月有一次或二次其手机定位分别显示在广西南宁、桂林、柳州市及荔浦县内,时间均是每个星期的星期六、星期日两天,陆某涉嫌有不经批准外出的行为。2017年4月6日,蒙山县司法局通知陆某到办公室接受询问,陆某陈述他的妻子从事化妆品推销业务,是他的妻子带他的定位手机外出参加培训,每月外出培训一次或二次,外出时间是每个礼拜的星期六、星期日。为查明陆某陈述是否真实,同日,通知陆某的妻子到司法局接受调查,其承认自2017年1月起至2017年4月1日多次携带陆某的定位手机外出参加培训,外出时间是每个礼拜的星期六、星期日,并当场交出携带陆某的定位手机给陆某。为查明陆某之妻陈述的真实性及陆某是否有私自外出的行为,同日,走访调查了每次都与陆某之妻某一起外出参加培训的同事。通过询问社区服刑人员陆某,调查陆某之妻及知情人,社区服刑人员陆某自2017年1月起至2017年4月1日多次将配带的定位手机给其妻携带外出,致使人机分离。
2.对陆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结合陆某多次将配带的定位手机给其妻携带外出,造成人机分离的情况,4月6日,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陆某一次警告。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陆某多次将配带定位手机给其妻携带外出,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4月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蒙山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陆某给予警告处分。蒙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蒙山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4月11日,司法所对陆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陆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名。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陆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并要求其作出深刻的检讨。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陆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陆某向司法所提交了一份检讨书,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后果的严重性,保证今后做到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按照监管机关的规定,如实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定位手机不能人机分离;外出要报告,要经批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陆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司法所多次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开展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监控盲区时段内的手机定位情况进行巡查,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严防社区服刑人员利用这个监控盲区的漏洞外出发生脱管。要经常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严禁人机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