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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耿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SJYJ152836031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耿某某,男,197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2018年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考验期六个月。2018年1月25日,耿某某到郑州市上街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耿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处罚了国家法律,不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从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就是喝了点酒开车,不是什么大事,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2.针对耿某某不服从管理这一现象,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耿某某监护人吉某加强监督劝导,并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汇报情况。调整管理级别后耿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仅2018年4月份以来就连续两次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二)给予警告情况

综合上述情况,2018年4月18日,上街区司法局某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上街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耿某某给予警告处分。上街区司法局集体评议,并经上街区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4月20日,上街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耿某某的矫正小组,向耿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耿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耿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耿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耿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服刑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情况严重将会被收监执行。通过警告和训诫谈话后,耿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没有再出现过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况。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耿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在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时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要求所有服刑人员加强遵纪守法,严于律己,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配合司法所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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