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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路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SJYJ152835832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路某,男,1966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2017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2017年11月20日,路某到滨州市沾化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路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其落实了定位监控,由司法所负责日常查看其定位信息。路某入矫后表现良好,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遵守相关规定,按照规定按时汇报有关状况。2018年春节假期期间,路某的定位信息出现了越界的现象,定位系统显示其在春节期间前往济南、泰安两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情况后电话通知路某来所了解情况。经询问,在2018年2月20日,路某确实存在不假外出到泰安的情况,返程回家时途径济南,目的是爬山祈福。路某自称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恰逢春节假期期间,认为外出一天不会被发现,存在侥幸心理。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调查走访发现,路某因生活不顺,深受打击,此次外出是因为其听信迷信说法,希望通过祈福能够改变现状。

对于路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司法所进行认真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路某没有向司法所请假,擅自外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路某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下洼司法所建议给予路某警告处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2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滨州市沾化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路某给予警告处分。滨州市沾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对路某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2日,滨州市沾化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会同路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路某送达、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路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按手印。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路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警告处分的法律后果,要求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对路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了解到路某私自外出的原因是家庭出现变故,想通过前往泰山烧香祈福,改变现状。路某表示去泰山是一时之念,并存在侥幸心理,同时也是因为思想上一时并没有转变过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重点宣传科学的重要性,通过事实教育其要相信科学,通过自身努力改变现状,而非一味的相信迷信,企图不劳而获。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路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路某对自己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认识,表示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再抱有侥幸心理,同时,决定重新开始生活,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3月2日,滨州市沾化区司法局向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基本情况,并在滨州市沾化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向路某宣读并送达了书面警告决定,同时检察院工作人员也对路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针对路某的这次警告,司法所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一次专项教育活动,对社区矫正有关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强调,同时也令路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写了保证书,保证以后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不再出现不假外出的情况。这次教育活动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接受教育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在此基础上,司法所开展了一次个别谈话活动,对近期思想波动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谈话,通过了解生活及工作情况对其进行开解疏导,缓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压力。

【小结】

节假日是社区服刑人员情绪最容易出现波动的时期。此期间,社区服刑人员往往抱有侥幸心理,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往往会出现不假外出、人机分离的情况。在此案中,手机定位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手机定位,及时准确无误的查找到了社区服刑人员,第一时间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手机监管重要性不言而喻,要持续发挥手机的定位作用,不间断的抽查社区服刑人员的定位信息,做到心中有数。节假日期间,司法所应当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按时查看社区服刑人员的定位信息,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节假日之前,司法所工作人员还要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教育谈话,强调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强调节假日期间工作只会加强,不会放松,从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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