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马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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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YJ152819067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男,1985年11月出生,户籍所为湖南省洪江市,居住地为湖南省中方县。2015年7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被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马某于2015年7月29日到中方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1月5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马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遂向其打电话,但经多次拨打电话均无人接听。
2、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进行了调查,经核实马某因在家睡觉而未参加教育学习。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和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认定马某系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月5日,司法所提请中方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给予警告处分。2018年1月8日,中方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集体评议,制作处罚审批表,经中方县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批准,中方县司法局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书面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8日,司法所将警告决定书及分级管理通知书直接送达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并谈话教育,马某当场签收。
(四)警告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受到警告处罚时态度极为抗拒,并未认识到自己违反了社区矫正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每周一次报到及每月走访的机会,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谈心谈话,了解其内心想法。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每月在对马某训诫教育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撤销缓刑的案例对其进行深入地剖析警示。马某逐渐意识到自己思想认识不够,服刑意识不强的问题。之后,在三个月严管级考核周期内,马某每月按时到到社区矫正中心接受教育,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与社区服务。严管级考核期满后,马某的服刑意识、身份意识明显加强,同时因表现较好且无重新违规行为,顺利升为普管级。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中方县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及其他有关案例,组织各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活动,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务必引以为戒、警钟长鸣。通过警示教育,让社区服刑人员明确了自己的身份,端正了自己的态度,强化了对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认识,从而更加有利于他们早日改掉恶习,回归社会。
【小结】
通过对违规行为的警告惩处,以及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教育,使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树立起学法、懂法、守法意识,让他们在思想上接受了再改造,服刑意识、规矩意识得到了加强。同时通过正面引导,使他们获得了较强的社会归属感,为他们在今后的社区服刑中增强了改造信心,有利于其尽快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