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田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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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YJ152809619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田某某,男,1965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门头沟区。 2017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2月4日,田某某到门头沟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田某某年过半百,未婚,独居,有耳聋残疾,与人交流需佩戴助听器。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其沟通时比较费力,田某某表面认罪服法,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管理,但却屡次出现不服从管理的情况。在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过程中,多次以助听器不好使,听不清说话为由故意不接听电话或者不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接受矫正。在一次田某某当面报告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田某某在签字时停笔专注倾听工作人员之间的交谈。注意到此问题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向与田某某有交往的邻居进行走访,多人反应田某某与人交流并不费力,不用大声说话或多次重复。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后,司法所鉴于田某某确实身有残疾,依然耐心开展教育矫正工作,在与其交流时,注意语速、音量等,对于重要事情都会用短信的方式与其沟通,司法所还将矫正规定、纪律等以书面形式发给田某某,告诫其认真遵守,严格执行。但田某某的表现仍未改变,依旧多次不按时电话报告,并以听不见为由故意不接司法所电话,田某某还以不会使用电子监管器充电器为由,多次未及时充电导致电子监管器发生低电报警,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居所对其本人当面教育和训诫。
2018年1月2日9:30,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北京市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田某某电子监管监控显示破拆报警,报警时间2018年1月1日18:56。同时,1月2日上午10:00是司法所规定的田某某电话报告时间,田某某未按时进行电话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电话联系田某某,但直至10:35田某某仍未接听。10:40司法所工作人员以手机短信形式通知其回信,对方没有回应。2018年1月2日上午10:50,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达田某某居所,田某某十余分钟后才开门,经现场查验,发现田某某佩戴的电子监管器有明显破拆痕迹,其本人承认1月1日晚间睡觉前将用门钥匙将电子监管器螺丝拧松后摘下。
2、对田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当场作出书面检查。同时,结合田某某不按时电话报到以及故意破拆电子监管设备的情况,司法所向区司法局提请给予田某某警告处分。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田某某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给予警告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月2日,司法所依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向门头沟区司法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田某某给予社区矫正警告,门头沟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支队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社区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11日,司法所向田某某宣布了社区矫正警告处罚决定。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田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为日后社区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田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了解到田某某长期独居,生活日夜颠倒不规律,两个哥哥多年前去世后,其心理压力较大等情况。司法所对其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加强了对其的心理疏导,使其心理压力得到了缓解,令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真心实意去帮助他,为他解决困难。田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有一定悔罪表现,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起来。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田某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田某某认识到正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田某某给予警告后,司法所借此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阐明违反矫正规定的后果,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社区服刑人员对矫正管理规定的严肃性较以前有了更深的认识,服刑意识、身份意识都普遍增强。
【小结】
该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对于表面服从管理,内心并不是真正认罪服法,管理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在加强日常教育的同时,针对违反社区矫正的情况及时予以惩处,体现社区矫正工作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更加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