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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SJYJ152807907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9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天津市河西区,居住地为天津市津南区。2017年6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止。2017年7月20日,李某某到天津市津南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后,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和入矫教育,使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请销假制度。入矫后,李某某能够按时报到,及时递交思想活动报告,但对其进行教育谈话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李某某只是表面服从监管,实则内心非常抗拒,认为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是用来吓唬社区服刑人员的,并没有什么实际威力。这种想法不利于对其进行监管教育,极易出现“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现象。为此,司法所立即组织召开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的矫正小组会议,通过研判分析、结合实际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一、三、五到司法所报告,汇报近期思想认识、工作生活情况以及活动轨迹,每周电话汇报一次。李某某虽按时报到,但总以各种理由申请减少报告次数,试图摆脱司法所的正常监管。

2017年8月4日,津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下发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训诫大会通知。司法所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教育训诫大会,对每个社区服刑人员逐一提前通知,要求社区服刑人员于2017年8月7日上午准时到津南区社区矫正中心参加集中教育训诫大会,李某某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拟给予李某某警告处分。

2、对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李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区矫正中心组织的集中教育训诫大会的情况,8月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李某某以家事繁多,忘记了参加集中教育训诫大会的理由进行辩解,根本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其次日来司法所报告,8月8日下午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到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教育训诫谈话,李某某主动承认错误,表示今后一定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工作人员将谈话情况制作谈话笔录,李某某看过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9日,司法所召开矫正小组会议,经小组成员一致同意,给予李某某警告一次,司法所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及《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书面报告》《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谈话笔录》《矫正小组会议记录》,呈报津南区司法局审批。经区司法局矫正科、主管局长逐级审批,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9日,津南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及《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通过司法所向李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按手印。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所长会同津南区检察院双港镇人民检察室工作人员对李某某进行了严厉的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今后服刑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李某某下达警告决定后,李某某感受到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同时也感受到司法所的教育和关怀,表示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注意收看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节目,提高自身法治观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听从指挥,服从命令,努力工作,好好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双港镇人民检察室工作人员对给予李某某警告处分的过程进行了监督。2017年8月9日, 津南区矫正中心将张某的警告审批表及时抄送给津南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将警告的相关情况以及训诫情况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罪情况进行了通报。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     

对李某某的这次警告,不仅对其本人有很好的监管教育意义,而且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司法所趁热打铁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分期进行谈话教育,利用典型案例和法治警示宣传片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增强他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要严格管理而且要注意掌握其思想动态,及时有的放矢地对其进行说服教育。通过此次案例,司法所规范了警告处分的执法行为过程,同时严格了取证程序,对今后严格执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处分,能够促使其增强在刑意识,提高思想认识,服从监管教育,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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