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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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YJ152807774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97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居住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2017年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2017年1月17日,王某按规定到明水县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已经赔偿了对方的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不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再对他进行管理和教育。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不按时电话汇报和人机分离现象,经司法所多次教育后仍不改正,不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2017年4月14日,司法所在例行电话抽查时发现,刘某的电话接通后非本人接听,其母亲称刘某的手机前几天摔坏了,还没有买来新手机,手机卡暂时装在了她的手机上,刘某早上去医院陪护妹妹了,晚上才能回来。司法所工作人员闻讯后立即前往医院进行查找,最后在医院找到了刘某。
2、对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刘某之前经常出现不按时电话报告等情况,经屡次教育后仍拒绝改正,2017年4月15日,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刘某一次警告处罚。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形成相关笔录资料。4月16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再次来到了刘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刘某详细的说明了家里的情况,父母离异,妹妹患脑瘤需经常住院治疗,每个月的花销非常大,全靠他与母亲打工维持家庭运转,经济压力和生活压力实在是太大了,有时候一忙就忘记电话汇报了,现在手机已经修理好了,保证随身携带,每周按时汇报。
虽然刘某家庭情况值得同情,但情终究不能代替法,人机分离没有及时向司法所进行报告,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4月1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给予警告处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4月18日,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刘某的矫正小组,向刘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刘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刘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保证以后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认真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刘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刘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经过教育与惩罚,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保证以后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认真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现在基本上能做到按时进行电话汇报,抽查中未发现人机分离情况。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4月18日,在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了刘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刘某的这次警告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学法、守法意识,时刻牢记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三是要必须严格遵守矫正期间的思想汇报、社区服务、外出请销假等监管规定,切勿以身试法。通过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无论是各种学习、社区服务、电话报告以及上报思想汇报都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达到了教育效果。
【小结】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相对比较自由,只有在每个月的集中学习、社区服刑和走访时才能见到其本人,每周的电话汇报不一定能反映其日常真实表现情况,这明显增加了司法所日常监管工作的难度。这就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必须坚持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向村、社区干部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达到处罚一个人,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