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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包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SJYJ152807645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包某某,男,1992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宁市城北区。2017年8月,包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一年。2018年8月9日,包某某到城北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包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不按时参加学习教育的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包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仍出现不按时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并存在抵触情绪。

2018年3月20日,包某某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会上迟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3月22日,包某某在参加城北区矫正中心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会上又无故迟到,并以家中有病人在医院为由,在未取得司法所允许得情况下擅自离开会场,认为中途离场不会被发现,没有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

2.对包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包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不按时参加学习教育等情况,2018年3月22日,朝阳司法所向城北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包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城北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包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青海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22日,城北区司法局朝阳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城北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包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城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正城北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26日,城北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城北区社区矫正中心,会同包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包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包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包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包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给予包某某警告后,朝阳司法所决定对包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包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包某某任有抵触情况,认为自己擅自离开会场是事出有因,不应受到处罚,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摆事实讲道理的耐心教育和谈话,包某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包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在司法所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时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认真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一致认为,严格遵守矫正管理规定是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的义务,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今后的社区服刑期间,一定严格约束个人行为,自觉遵守每一项管理规定,争取顺利解除矫正,回归社会。

【小结】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相对比较自由,只有在每个月的集中学习、公益劳动和走访时才能见到其本人,每周的电话汇报不一定能反映其日常真实表现情况,这明显增加了司法所日常监管工作的难度。这就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必须坚持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向村(居)干部和左邻右舍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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