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薛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1-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SJYJ152773491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薛某,男,1999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韩城市。2017年1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二年六个月。2017年12月3日,薛某到韩城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薛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第二十三条,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通知辖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学习时,他的电话停机,通知他家里人找他,其家人都称找不到。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4月27日,司法所提请韩城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薛某给予警告处分。2018年4月28日,韩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韩城市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4月28日,韩城市司法局将书面警告送达给社区服刑人员薛某。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薛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薛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他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意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现在能够做到按时进行电话汇报,抽查中未发现人机分离情况。

(五)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薛某受到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17名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在司法所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时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认真了,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相对比较自由,这就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必须坚持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向村组干部和左邻右舍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相关案例
同城律师推荐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股权纠纷、 融资借款、 股权激励、 改制重组、 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 涉外法律、 涉外仲裁、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私人律师、 涉外公证、 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范志军 首席律师
    专注于非诉法律服务
    信用卡逾期优化、 网贷逾期优化、 断供房保房、 断供房法拍房补贴、 车辆出险维修记录、 个债小额欠款、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 经济仲裁、 公司犯罪、 公司法、 债权债务、 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