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薛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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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YJ152773491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薛某,男,1999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韩城市。2017年1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二年六个月。2017年12月3日,薛某到韩城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薛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第二十三条,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通知辖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学习时,他的电话停机,通知他家里人找他,其家人都称找不到。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4月27日,司法所提请韩城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薛某给予警告处分。2018年4月28日,韩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韩城市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4月28日,韩城市司法局将书面警告送达给社区服刑人员薛某。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薛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薛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他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意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现在能够做到按时进行电话汇报,抽查中未发现人机分离情况。
(五)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薛某受到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17名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在司法所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时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认真了,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相对比较自由,这就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必须坚持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向村组干部和左邻右舍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