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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10-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SJYJ152764561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男,1960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海南省海口市,居住地为海口市美兰区。2019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6月18日。2019年4月4日,张某到海口市美兰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9年5月,海口市公安局和美兰区司法局在做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时发现张某隐瞒实情,承诺未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但实际上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

2.针对以上行为,2019年5月31日司法所令其上午9点来司法所进行惩戒谈话,其未经请假也未到司法所,后经工作人员催促,10点多才到达司法所,行为已构成违规。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9年5月31日,司法所提交《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至美兰区司法局,并附带张某询问笔录的证据材料,提请美兰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给予警告处罚。

2.2019年6月6日,美兰区司法局认为张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6月6日,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向张某进行了宣读、送达,并要求张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张某对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和警告决定无异议,并提交了检讨书反思自己的行为。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张某后,司法所依托刑罚执行一体化工作,联合省司法厅选派民警对张某进行了谈话教育,使张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要求张某积极配合监管工作,杜绝类似侥幸心态以及耍小聪明心理,严格遵循监管规定与要求,珍惜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此后张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给予张某警告处分的过程中,美兰区检察院主动监督,并对美兰区司法局出具检察建议书。美兰区司法局接受并及时回应美兰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在对张某隐瞒护照的事实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时又征求了区检察院的意见,努力做到程序完备、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确保了案件质量。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9年6月,美兰区司法局将张某受到警告一案作为典型案例通报各司法所,并要求各司法所学习经验加强手机定位监管工作。同时将该案例作为学习内容通报给每一位社区矫正对象,避免其出现侥幸心理,增强全县社区矫正对象的遵规守纪意识,让他们深刻认识到科技监管的有效性以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一是灵活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尤其是监管难度较大重点人员,要灵活运用信息化科技手段监管,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及时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工作情况与思想动态。二是加强警示教育避免侥幸心理。对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应该立即反应,及时惩处,并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不仅对违规人员彰显刑罚的严肃性,更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良好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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