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阮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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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YJ152764492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阮某某,男,1969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2016年11月18日,阮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2016年12月16日,阮某某到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报到,并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发现认定。社区服刑人员阮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表现良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监管等级也从新入矫时的严管逐步升级至宽管。但在临近解矫的前二个月,阮某某由于个人遵守监管规定的放松、酒后疏忽大意导致定位手机关机10个小时,人机分离达11个多小时。
2018年1月27日9点15分,鼓楼区司法局监控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在例行定位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阮某某定位手机关机;9点25分,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阮某某定位手机,确认为关机状态,之后拨打阮某某个人电话十几次均无人接听;9点53分,该服刑人员定位手机开机并接通,该服刑人员解释称由于在附近健身房游泳,故没有及时接听到定位手机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该服刑人员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健身房,该社区服刑人员推脱称该健身中心无法提供证据。司法工作人员怀疑阮某某是否真的在家附近健身,于是决定马上向所长报备,动身到该社区服刑人员家中走访、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核实其有无存在故意隐瞒违规行为。
2.取证核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达阮某某家后要求该服刑人员一同到健身房调取监控录像。到达阮某某所说的健身房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阮某某是何时到达,其声称是在早上9点左右。但经健身房工作人员证实,该健身房的营业时间为早上10点至晚上22点,因此阮某某所说的9点左右,健身房还未开门营业。至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已判定社区服刑人员阮某某存在故意隐瞒实情问题。随即司法所工作人员仔细盘问该服刑人员并再次强调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要求其马上解释详情,不得有所隐瞒。社区服刑人员阮某某见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产生的问题进行认真严肃调查核实,且另一名工作人员正用社区矫正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拍摄,这才如实进行交代。
具体情况是,2018年1月26日22:00分左右至1月27日早上9:40分左右,阮某某定位手机一直放在车上,没有随身携带。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询问其长时间人机分离的原因时,该服刑人员解释称1月26日夜间酒后把定位手机遗落在自家车上,且该车辆于2018年1月26日晚上22点左右被其司机开回阮某某居住地的车库内,而他本人又同客户一起前往KTV唱歌,直至1月27日凌晨1点左右再次前往某休闲中心陪客户按摩休息,到了1月27日上午9点左右才回家。
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阮某某的描述,与阮某某一同前往上述这些地址进行逐一核实,要求店家提供当时的消费记录以及调取监控记录,司法所工作人员现场使用手机录取有关证据材料。后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证据进行梳理后发现该社区服刑人员在人机分离时段内确实在上述地址,并未超出福州五区。但阮某某1月26日晚上23:31至1月27日9:42的轨迹条数为0条,定位手机关机10个小时,且人机分离11个多小时,已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9日下午,司法所召集该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组成员研究了阮某某违规问题处理一事。会上,矫正小组成员一致要求对该服刑人员给予警告处理,司法所再次强调了类似阮某某这种长时间定位手机关机及人机分离是非常严重的问题,须对该服刑人员给予警告处理。虽然其在平时矫正过程中表现较好,但是针对此次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绝不纵容,这不仅是教育其本人,对其他的社区服刑人员同样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工作人员现场制作了会议纪要并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福州市鼓楼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阮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经研究,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阮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28日,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宣告室向阮某某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递交到阮某某的手中。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阮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此次警告处分对其将产生的严重影响,同时司法所还调整了矫正方案及将该服刑人员的管理类别由原来的宽管降为普管。
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了让阮某某能够顺利度过整个矫正期,工作人员通过上门走访本人及监护人的方式,向该服刑人员强调在剩下的矫正期内应当要更加严格地遵守矫正规定,强化该服刑人员接受司法所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上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该服刑人员是因为近期压力大,再加上公司效益不是很好才导致最近的反常表现。对此,工作人员对阮某某进行了心理疏导教育,通过“转移减压法”让阮某某有意识地转移注意力来减轻心理压力,让其在生活中与家人、朋友多聊天,利用周末抽出时间到公园散心,在自我放松阶段尽量不要去想工作上的事情。同时告诉阮某某可以利用自己喜欢的羽毛球运动来宣泄自己压抑的情绪。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和细心的心理疏导教育,阮某某心理压力得到了一定的释放,并表示在剩下的缓刑期内一定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认真悔过,好好改造,早日顺利回归社会。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阮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为其敲响了遵纪守法的警钟,使其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清醒认识到即使临近解矫了也应当时刻保持警惕,认真遵守矫正规定,在携带定位手机方面,定位手机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做到机不离身;清楚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如果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面临警告、治安处罚、甚至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此后,该服刑人员在最后的矫正期内认真遵守矫正规定,现已顺利解除矫正、回归社会。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此次对阮某某的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让阮某某以“以案说法”的方式方法,在集中教育过程中把自己的经历讲给辖区内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听,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也对个别在矫正过程中存在抱着侥幸心理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让他们懂得遵守好矫正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决不能逾越“雷池”半步。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执行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在日常的矫正工作中,工作人员决不能仅凭感性认识来判断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情况,而是要通过实地调查,用证据来“说话”。针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及时依法给予惩处,同时还应在个别教育、走访过程中洞察他们的心理,加强教育引导,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必要的理解、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及时缓解这类人员在心理方面的问题,引导他们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针对临近解矫的社区服刑人员,要着重加强解矫教育这一重要环节,做到刚柔并济,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