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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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YJ152758553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2000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2018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2018年7月3日,马某某到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入矫后,思想认识模糊,悔罪意识不强,没有认清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对社区矫正重视程度不够。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表面接受,但内心不以为然。
2018年8月23日,马某某未按要求来司法所报到,并且手机定位显示已出界。司法所第一时间联系马某某,核实情况,几次拨打马某某的电话均未接听,随后司法所联系马某某的保证人,询问马某某的情况并告知其不按要求报到、私自外出的严重后果。其保证人告知司法所马某某去了外地,并已立即通知其马上返回。23日中午,马某某返回居住地并去司法所报到,主动承认其私自外出的事实,司法所对其进行了警告训诫。
2.对马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进行认真调查取证,收集整理了与马某某通话记录及手机定位记录,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保存了相应的影像资料。马某某故意未经请假私自外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8月23日,司法所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马某某警告一次。双阳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核实。经调查,马某某不经请假私自外出的情况属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吉林省相关社区矫正制度规定的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8月23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双阳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给予警告处分。8月24日,经双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讨论同意,作出给予马某某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社区矫正人员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2018年8月24日,双阳区司法局会同司法所及马某某的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向马某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马某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送达警告决定书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马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训诫谈话,告知其被给予警告处分的后果及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马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告知其行为的严重后果,如再不改正,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同时,司法所调整了对马某某的矫正管理措施,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警告及教育,马某某认识到了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所产生的后果,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未再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利用本案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结合马某某此次的警告处分,司法所对辖区内所有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向他们讲明了马某某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被给予警告的严重后果,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态度明显端正,接受矫正的态度有了明显改观。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社区服刑人员不在监狱内服刑,虽然罪行较轻,但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于马某某这样年龄较小、文化程度低、无知无畏易冲动社区服刑人员,要加大监管力度,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及行为动态,发现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时,要及时给予警告等处分,不姑息纵容。同时,在深入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出现违反规定行为的原因后,对社区服刑人员有的放矢的进行监管教育,帮助他们充分认识其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以便于取得更好的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