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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洛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5-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ZSJYJ152756232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洛某,男,2002年2月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比如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比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11月24日至2019年11月23日止。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入矫以来,洛某能够自觉接受监管,表现尚可。2018年4月22日18时30分,县司法局工作人员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发现该社区服刑人员不在规定活动区域内,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监护人及其本人核实情况,发现该社区服刑人员以亲戚生病需陪同去医院为由,在未申请外出的情况下,擅自从离开比如县城,脱离了监管,符合《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西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4月24日,经社区矫正小组集体评议,县司法局研究后,对洛某作出书面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4月24日,在比如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及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向社区服刑人员洛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同时将警告决定书送达至比如县公安局。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洛某下达警告决定后,洛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认识到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受到法律严惩。洛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现在基本上能做到按时进行报到,电子定位手环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抽查中未发现异常情况。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4月24日,比如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将《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社区服刑人员洛某电子监管定位轨迹截图、向监护人和洛某本人核实不假外出的情况,向比如县检察院进行了通报,比如县检察院就洛某定位轨迹和不假外出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对矫正小组集体评议和县司法局研究情况进行了了解,对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过程进行了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洛某受到的这次警告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警醒和震慑作用,使服刑人员进一步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严肃了社区矫正纪律,规范了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从而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依规、有序的开展。                                        

【小结】

洛某是文盲,且是未成年人,思想处于不稳定状态,对社会的认知比较片面,容易受到周围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的规定,对洛某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了调整。虽然洛某在矫正期间犯下错误,但能及时自我反省,重新树立自我认识,能够认清自己犯下的错误,能够积极的态度去接受批评教育,这对于他的整个改造是有利的。同时,通过矫正工作人员的耐心帮教,使得矫正对象洛某感受到社区的温暖和关怀,卸下包袱,虚心接受改造,为其更好回归社会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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