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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钟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5-2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SJYJ152747752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钟某,男,1989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泸县,居住地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朵森格路。 2016年5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2016年5月31日,钟某到城关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钟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跟普通人一样行为自由,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三天必须电话汇报一次。钟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钟某于2017年1月30日依规请假回四川老家,于2月7日到假未到司法所进行报到。2月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对其询问称其在重庆,2月8日其又称在林芝、后几日给他打电话都无人接听,最后电话转为了关机状态。2月13日社区服刑人员钟某返回拉萨到司法所报到。对钟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钟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2月13日,司法所向城关区司法局建议给予钟某一次警告处分。城关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2月13日,城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到钟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得知于1月30日请假回老家探亲,因在老家遇到朋友,在朋友的再三之邀后,同朋友在重庆、拉萨等地游玩。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钟某取得联系对其作了思想工作,社区服刑人员钟某于2月13日返回拉萨到司法所报到。社区服刑人员钟某到假未归,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西藏自治区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2月13日,城关区司法局某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城关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钟某给予警告处分。城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集体评议,经城关区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2月16日,城关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城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城关区检察院及钟某的矫正小组,向钟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钟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钟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钟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给予钟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钟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钟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钟某向司法所、司法局递交了检讨书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矫正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2月16日,在城关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城关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种某,并同时送城关区检察院监所科。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钟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身份意识和在刑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帮助更好回归和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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