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社区服刑人员孙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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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YJ152723141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孙某,男,1970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北省抚宁县,居住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2017年4月21日,孙某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孙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思想上缺乏对自身所犯罪行的认识,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不强,对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态度消极,不能完全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对此,司法所根据实际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对孙某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每日登陆社区矫正管理平台查看定位情况,不定时核查孙某轨迹,但孙某仍然出现定位手机关机、司法所通知消息不及时回复等情况。2018年1月26日上午,孙某无故未按规定参加集中学习,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联系孙某,孙某称自己年纪大了忘记学习时间,情况特殊请求司法所谅解。当日下午孙某到司法所报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训诫。孙某表示认识到自身错误,一定遵守规定按时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司法所工作人员看其态度较好,告知其此种情况不能再出现,如再犯将警告处理,三次警告将撤销缓刑,到监狱执行刑罚。
2.2018年4月26日,孙某以其母亲患病住院需陪护为由未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结合其之前经常出现的定位手机关机、司法所通知消息不及时回复等情况,对孙某未参加集中学习、社区服务的情况进行调查。5月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按孙某所述到秦皇岛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核实情况,未查到孙某母亲住院记录,司法所工作人员调取查看孙某行动轨迹,也并没有医院附近的任何轨迹记录。孙某编造理由,逃避集中学习、社区劳动,事实清楚,明显欺骗管理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2018年5月1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请北戴河新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给予警告处分。北戴河新区司法局经集体评议,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决定对孙某给予警告,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5月16日,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当面向孙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孙某进行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警告处分的法律后果,要求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随后,要求孙某书面检讨,深刻的认识自身错误,今后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孙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孙某对自己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认识,表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司法所管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孙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接受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态度规规矩矩、活动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日常表现、心理活动,矫正其行为。部分服刑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才导致犯罪,在犯罪后虽有悔过心理,但对法律的认识依旧不到位,思想上依旧不够重视,依旧存在一定的侥幸心里,容易出现逃避监督,不配合日常管理的情况,不利于矫正工作的开展。司法所要协调整合资源、因人施矫,适时调整矫正方案,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同时,扎实做好出具警告的各个环节,务必做到让社区服刑人员心服口服。帮助、监督服刑人员重塑自我,融入社会,完成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神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