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韩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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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YJ152721972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韩某,男,1974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陕西省宝鸡市陇县。2016年1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6年12月1日,韩某到陇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韩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韩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对司法所的各项管理规定不以为然,总认为自己就那么点事,司法所不应该小题大做,把自己管理的那么严格。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从而出现人机分离现象,虽然定位平台显示未出区域,但却经常出现电话无人接听的问题。
2017年5月15日早上,司法所工作人员给韩某打电话时发现其定位手机是其妻子接听的,其妻称韩某忘带手机,工作人员便通知她告诉韩某,5月17日早上8时在司法所参加集体学习和公益劳动。当日下午,司法所再次拨打韩某手机,便无人接听。17日的集体学习和公益劳动,韩某既没有例行请假手续,也未参加。
2.5月1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将韩某及其妻子分别叫到司法所询问、制作调查笔录后得知,韩某在本县某村工程队打工,走时便将定位手机放在家里没有携带。其妻转告他5月17日早上参加司法所组织集体学习和公益劳动,他未例行书面请假手续且以工地工作紧张为由未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学习和公益劳动。
韩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人机分离长达11天。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款之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5月19日,司法所提请陇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给予警告处分。陇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填写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5月20日,陇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社区服刑人员韩某,并谈话教育,做了笔录。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自从5月20日韩某接到警告决定书并接受谈话教育后,韩某能坚持周汇报、月报到,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学习和公益劳动,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并保持畅通,有效提高了监管质量。司法所也及时调整了工作重心,采取了更加严格的不定期电话抽查,彻底杜绝了人机分离的问题。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司法所将调查笔录和警告决定书复印后,送达陇县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韩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此机会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并宣读了对韩某的警告决定书。对在矫的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再次进行了提高服刑认识、端正服刑态度的警示教育,让大家引以为戒。
【小结】
对在社区服刑期间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不能姑息放纵,发现一例问题,要及时处理,教育一片,要通过定位平台、电话抽查、入户走访等手段的交叉使用,及时发现问题,消除监管隐患,才能做好矫正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内心真正受到触动,自觉服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