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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邓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5-2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JYJ152715470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邓某某,男,1970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2016年9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宁国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2017年2月20日,邓某某到宁国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宁国市司法局积极贯彻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要求,引进当地社会服务组织,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走访、心理咨询、组织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等工作,不仅缓解了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足问题,还有效提高了教育矫正质量。

2019年5月,社会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邓某某在参加组织的社区服务活动中,经常消极应对,工作人员多次口头提醒仍不改正。5月1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邓某某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口头教育邓某某要遵守社区矫正制度规定,参加活动时不得消极应付,否则将受到处罚,邓某某当时表示不会消极应对。5月19日,邓某某在参加组社区服务时,再次被发现有脱岗等行为。社会服务组织工作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商议后,决定扣除邓某某当月4小时社区服务时长,并在社区服刑人员微信管理群中通报批评。6月10日,社会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在群里通报该情况后,邓某某仍然一味强调个人情况,对扣除时长的处罚不认可,认罪服刑意识淡薄。

2019年6月12日上午,司法所依法对邓某某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谈话,并制作调查谈话笔录,邓某某依然不承认自己消极应对的情况,态度不端正,在工作人员出示证据后,邓某某才承认自己有脱岗的行为,但强调个人原因,没有认错态度。12日下午,司法所召集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召开会议,通报调查情况,对邓某某作出书面警告处罚进行评议。经矫正小组会议评议,大家一致认为,邓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6月12日,司法所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提请宁国市司法局给予邓某某警告处罚。宁国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材料后,对邓某某违法规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集体评议、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6月18日,司法所通知邓某某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在司法所教育矫正室,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将《警告决定书》送达邓某某,并要求在送达书上签字。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邓某某矫正小组成员共同对邓某某进行了教育谈话,要求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不要再做出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

(四)警告的效果

邓某某受到警告处分后,并经过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的多次教育谈话,对自己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表示今后一定会按照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不做违反规定的事。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邓某某受到书面警告处罚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管理群中,对邓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处罚的情况进行了通报,要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积极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

【小结】

社区服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期间,参加的具有强制性、矫正性和公益性的必要劳动。社区服刑人员在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参加一定时间的社区服务,能够使其更好的接触社会、适应社会,掌握一定的生活技能和社会知识,塑造正常的社会人格,最终实现重新社会化。

本案中的邓某某在参加组织的社区服务中,存在消极应付、蒙混过关的情况,虽经工作人员多次提醒、口头警告,但仍未端正态度,服刑意识极差。对此,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结合社区服刑人员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服刑意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依法及时给予惩处,以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确保社区矫正制度真正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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