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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9-06-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SJYJ152714850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77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汉中市。2016年11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2017年3月28日,陈某某到宁强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陈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不按时到司法所汇报思想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陈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仍经常出现电话关机,联系不上的情况。

2.对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陈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擅自关闭电话、不按时思想报告等情况,9月18日,司法所向宁强县司法局建议给予陈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证实了陈某某确实是在司法所严格管理后,仍然不接电话,将手机擅自关机,没有按时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20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宁强县司法局对陈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宁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22日,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陈某某的矫正小组,向陈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陈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陈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陈某某之所以擅自关闭手机、不按时来报到的原因:一方面是他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思想上不端正;二是他文化浅薄,对发放的手机操作有困难,心生埋怨,觉得这样做是在为难自己。

给予陈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陈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首先为他进行了心理疏导,让他提高对社区矫正的思想认识,认真接受教育;后又专门为他进行了手机基本操作讲解培训,事后陈某某告诉工作人员,事后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陈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陈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接受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检察监督情况

2017年9月21日,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陈某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9月25日,在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在代家坝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陈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陈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与陈某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刘某某、李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松散、敷衍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建议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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