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余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5-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JYJ152689671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余某,男,1968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2015年6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2015年7月28日,余某到金湾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余某入矫后,司法所依法对其落实了电子定位监控措施,按要求为其佩戴定位设备电子手环。2018年4月7日(星期六)下午,司法所社区矫正值班人员通过“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定位情况,发现余某于2018年4月6日11时56分开始定位显示在江门市台山市某某镇,直至检查定位时仍在江门市。司法所社区矫正值班人员立即电话联系余某,拨打2次电话仍无人接听,随即拨打其家庭座机,接听电话人为余某儿子,声称不清楚余某当前去向,最后一次见面为4月6日上午。约半小时后,余某电话回拨,称其当前是在江门市,已在回珠海市的路上,昨日送朋友走,本打算送到珠海市边界路段,可上了高速路后发现下高速的路口封了,只能一直往前走,到了江门市。强调自己并不是故意要越界,只是无奈之举。司法所社区矫正值班人员告诉余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督促其尽快回到珠海辖区内,并及时报告。余某在晚上19点22分通过手机短信报告已回到珠海市金湾区住处,司法所社区矫正值班人员随即登录“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确认余某在傍晚 18 点 59 分定位已在珠海辖区内,并通知其工作日立即前来司法所当面报告。4月9日,余某到司法所当面报告,辩称当时已到了江门市请假已来不及了,并不是存心要越界。

2.对余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司法所进行调查取证。首先,通过“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定位轨迹,并询问当事人制作调查笔录,将系统定位情况一一核实,余某均予认可,但未能提供任何票据作为证据。其次,事实上余某越界长达31小时,即使由于高速路管制原因不得已越界,也应当在就近的路口及时返回珠海,而非持续越界。余某辩称越界已经发生,就顺便送朋友去江门并游玩了一日。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其在社区服刑期间,未经批准不能擅自离开所在辖区,无论何种理由均不得违反该项规定,即便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越界行为成为事实,亦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纠正,而不应将客观原因导致的越界演变为主观意图越界,更不应该存在侥幸心理。同时,对于擅自越界的后果以及对今后考核的影响,均当面告知余某并记录在笔录中。综上,余某越界行为属实,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给予警告的情形。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 4 月 11 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金湾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余某警告一次。同时将“拟给予警告公示”电话告知余某并在社区矫正公告栏张贴公示。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4月16日,金湾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批准,同意给予警告处理。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 4 月 25 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派驻警察对余某宣告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对其进行了当面训诫,告诫其要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改造机会。余某接受了训诫,明白了自己的过错,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承诺以后不再越界违反社区矫正规定。

(四)警告的效果

余某在被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后,余某真正地认识到自己不应该存在侥幸心理无视社区矫正的规定,明白了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自己必须认真对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诚心接受社区矫正,学会规范自己的行为。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给予余某的警告处理,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于当月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积极参加教育学习,认真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矫正期间定期电话报告、思想汇报、参加社区服务、外出请销假等监督管理规定,非常珍惜在社区服刑改造的机会。

【小结】

处于矫正后期的社区服刑人员容易无视社区矫正规定,出现未经请假核准外出,不按时电话报告、当面报告,对社区服务、教育学习怠慢的情况。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明确社区矫正监管纪律,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给予扣分、警告等处理。同时增加教育学习的力度,一要强化服刑在矫意识,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二要强化责任意识,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三要强化学习意识,学政治、学法律、学道德、学自律,不断增强综合素质。通过上述措施,促使其认清形势, 摆正自身位置,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摒弃不良行为和恶习,做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相关案例
同城律师推荐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股权纠纷、 融资借款、 股权激励、 改制重组、 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 涉外法律、 涉外仲裁、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私人律师、 涉外公证、 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范志军 首席律师
    专注于非诉法律服务
    信用卡逾期优化、 网贷逾期优化、 断供房保房、 断供房法拍房补贴、 车辆出险维修记录、 个债小额欠款、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 经济仲裁、 公司犯罪、 公司法、 债权债务、 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