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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莫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5-1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XSJYJ152681712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莫某某,男,1993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治自区梧州市藤县。 2017年11月,莫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矫正期限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2017年12月1日,莫某某到广西壮族治自区梧州市藤县司法局报到,同日到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和教育改造。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4月25日,莫某某到司法所书面请假到广州市就医,请假时间为2018年4月27日至5月2日,司法所同意其请假申请,同时要求其在请假期间每天打电话给工作人员他告知的行踪。5月2日藤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位监控,查看“五一”期间的活动轨迹情况。在查看过程中,发现莫某某活动范围有异常,定位显示莫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1日这段时间一直在佛山市的南海区和禅城区管辖的范围内活动,与其宣称的住院治疗情况不符。定位轨迹表明,莫某某请假后,并没有到广州市住院就诊。发现该异常情况后,工作人员立即通知莫某某到司法所报到。

2018年5月2日上午九点,莫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到广州市就诊的证明材料及乘坐或使用交通工具的相关凭证,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工作人员一再追问,莫某某如实交代了本次请假外出的真实行踪,并承认其此次并未到广州市看病和检查,请假外出期间是住在广东省佛山市家人的住所,其中4月27日去了广州市花都区和朋友一起办理其他事务,4月29日、30日带老婆及孩子在佛山市游玩,5月1日回到藤县。

综上,社区服刑人员莫某某在2018年4月27日至5月2日以请假到广州市人民医院看病为由,到请假外出目的地以外的地区处理与看病无关的事务,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5月1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个别教育谈话笔录和手机定位记录,提请藤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莫某某给予警告处罚。藤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了集体评议,经藤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5月16日,在司法所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莫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莫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莫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莫某某在被警告处罚后对自己系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中自己若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难得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莫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司法所以此案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很多社区服刑人员一改之前的懒散作风,准时到司法所报到,到司法所报到时亦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而且对于任何一个社区服刑人员都不能麻痹大意,对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的,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除了对请假事由进行审查外,还要对其行踪进行核实;同时在对违规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处罚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充分收集其违规的证据,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依法给予处罚,对社区服刑人员产生震慑,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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