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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社区服刑人员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5-1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SJYJ152628709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佘某,男,1998年7月11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2017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2017年4月17日,佘某到三山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佘某的父母在其很小的时候就一直在外地打工,对佘某疏于管教,导致其思想比较叛逆,做事我行我素。佘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其姐姐作为监护人,但不能很好的对佘某进行监督教育。佘某从小养成了自由散漫的性格,总是认为自己已经被判了缓刑,就等于没犯多大的事,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是多余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差,经常发生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对此,司法所多次对佘某进行个别谈话教育,阐明其此次犯罪的危害性,以及违法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督促其认真接受矫正,同时,还对佘某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天必须进行电话汇报。

2.2018年4月21日上午,佘某打电话给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解除自己的电子腕带,并声称是区司法局同意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向区司法局报告,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区司法局明确答复根本没有同意解除佘某电子腕带,佘某纯属胡乱编造。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向佘某进行了情况说明,并要求其到司法所接受谈话。4月21日下午,佘某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训诫教育,并给予其口头警告。

2018年4月26日下午,区司法局到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突击走访谈话,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佘某下午2时30分之前到司法所接受谈话,但是佘某直到下午3时30分才到司法所,对此,工作人员对佘某的迟到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2018年4月30日凌晨4时,佘某编发手机短信给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其要到合肥市参加亲戚的婚礼。4月30日6时30分左右,工作人员看到短信后立即电话联系佘某,佘某告知自己已经在合肥市了。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返回居住地,并说明情况。5月1日上午10时,佘某到司法所报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训诫教育。

3.对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佘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有明显违法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5月2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佘某给予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提请表后,对佘某违规外出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经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主管领导批准后,依法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5月2日下午,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佘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佘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佘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区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佘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佘某对自己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认识,表示今后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佘某违规行为后,区司法局立即向区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佘某作出警告处分后,区司法局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区检察院报告,并在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向佘某宣读、送达了书面警告决定。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佘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区司法局、司法所分别召开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佘某违规外出受到警告案例,要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通过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本案例中的佘某年纪尚小,从小缺少良好家庭的教育,心智不成熟,做事易冲动,接受矫正的纪律性不强。对于这样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从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入手,加强法律、纪律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认罪悔罪,自觉接受矫正。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制度规定,运用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等多种手段,依法及时进行惩处,切实维护法律执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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