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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5-1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SJYJ152600706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华某某,男,1963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乐平市。2016年4月1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考验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2016年4月15日,华某某到乐平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华某某在入矫初期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但随着矫正时间的推移,华某某逐渐变得散漫,认为每月按时报到即可,不需要管理,不时出现电话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2018年4月4日,乐平市司法局组织突击性集中点验,临时通知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在当天下午两点半到司法所进行集中教育。当天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华某某,其电话一直处于停机状态。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又联系其亲属朋友及村里领导干部,都说不知其去向。4月5日、6日连续两天,司法所多次拨打其电话,都没有结果,其亲戚朋友也没有办法联系到他。4月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华某某的亲属终于联系上了其本人,证实了华某某擅自离开居住地数日未归。

2.对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其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等情况,4月9日,司法所向乐平市司法局建议给予华某某一次警告处分。乐平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确认华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规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4月9日,司法所提请乐平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华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乐平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4月9日,乐平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华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并由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文书。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华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华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华某某常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原因。原来华某某认为自己在矫时间很长,矫正期限将至,按月到司法所签到即可,不用一直被管束。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强化教育,给其讲解社区矫正规定,让其深刻认识不遵守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要求其在矫的每一天都要服从管理,不得懈怠。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华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华某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集中教育的机会,向辖区服刑人员通报了华某某受到警告的情况,起到了较好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要求高,任务重,工作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抓好每一个环节,不能有丝毫懈怠。一些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时间一长,往往会产生侥幸心理和懈怠思想,增加了监管难度和重新犯罪的风险,因此,社区矫正部门必须长抓不懈,持之以恒,加强日常监管,对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其错误行为,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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