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社区服刑人员范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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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YJ152593700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范某某,女,1980年6月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2011年迁居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现户籍地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居住地为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2017年11月19日,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2017年11月28日,范某某到柯桥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开展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
1、范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在入矫风险评估及心理测试中情况良好,在谈话过程中认罪态度诚恳,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保证会认真遵规守纪,服从司法所监管,积极配合接受矫正。但之后其在区司法局组织的入矫教育测试中有作弊记录,且在随后的监管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其身份意识逐渐淡薄,认为自己被法院判处缓刑就等于无罪,与一般的群众一样都是自由之身,只要自己不犯大的错,司法所也不能拿他怎么样。因此在之后的社区矫正过程中,范某某出现了参加教育学习不积极,在线学习视频进度迟缓等情况。这样散漫且无视监管的精神、心理状态直接导致了范某某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2017年12月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登录社区矫正学习在线平台进行巡查时,发现范某某未按时完成每月8小时的教育学习任务,11月份在线学习时长仅有6小时13分,工作人员立即要求范某某到司法所说明情况,范某某自述因工作忙,且手机信号差导致未完成学习任务。随后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训诫教育,并制作询问笔录,告知其有关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要求其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改造思想境界,在下一个考核月补齐不足的学习时长。2017年12月26日,司法所告知所有在矫社区服刑人员于当月28日8时40分参加司法所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但范某某于在28日上午9时17分才到司法所报到,迟到将近40分钟,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参加集中教育学习。范某某经训诫教育,仍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的行为违法了社区矫正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
2、对范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范某某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情况,2017年12月28日,司法所向柯桥区司法局建议给予范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上报的材料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12月29日,区司法局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登录在线学习平台查询范某某11月份确系未完成学习要求;查阅司法所提交的集中教育考核签到表和指纹报到仪,记录显示范某某的签到记录均为28日9时17分,确系参加集中教育迟到。之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范某某责令其于12月30日前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说明情况。12月30日,范某某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与工作人员的谈话中,承认了自己没有认清身份,没有端正态度,没有把司法所要求的学习要求放在心上,认为自己之前的问题都是些小问题,从而放任了自己的日常行为,更没有吸取训诫教育的教训。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笔录,范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的情况
2017年12月29日,司法所将社区服刑人员范某某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依据事实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柯桥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范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柯桥区司法局矫正执法大队收到审批表后,通过矫正评议小组评议,报分管领导审批,对范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跟进工作情况及效果
1、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10日,柯桥区司法局依据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社区服刑人员范某某的矫正小组,向范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书》,并要求范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范某某进行了训诫教育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并将重要条款逐条对其进行讲解,要求其能尽快熟悉牢记条款。通过教育,工作人员得知了范某某此次违规除了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外,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其家庭经济情况较差,从事工作时间长,强度大,人比较容易疲劳,且工作时间不允许使用手机也有一定的原因。同时,范某某得知因为自己的违规行为受到警告,感到十分后悔,在办公室留下了悔恨的眼泪,并保证自己一定会好好做人,会和同案犯在矫的丈夫相互督促,相互进步,一同认真接受矫正。
给予范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对其的矫正方案进行了调整,在严管级的基础上加强心理和法律知识方面的引导和辅导,鼓励其在遵守法律知识、学习监管规定之外,自食其力,努力工作。鉴于范某某从事浴场领班工作,工作强度大且工作性质具有再犯罪风险,建议能更换稳定的工作。
2、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范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范某某明显端正了态度,清楚地认识到了如果自己继续违反监规,不配合司法所矫正帮教,就会失去这次宝贵的社区矫正机会,从而进入监狱的高墙。范某某除了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外,还主动要求参加司法所组织普法宣传活动,承担起普法志愿者的职责。同时,范某某辞去了浴场的工作,和丈夫积极选址、进货,踌躅满志筹备开办服装店。
3、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范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警示及威慑作用。司法所在年前组织的集中教育例会上通报了此次警告案例,并要求范某某在例会上进行现身说法及检讨。司法所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在听取范某某的检讨后精神面貌均有所改观,汇报材料更加深刻真实。几名学习进度滞后,时常需要司法所工作人员督促的社区服刑人员也均能早早完成学习任务。
【小结】
在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存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情况,通常的表现是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自由散漫,纪律性较差,对此类社区服刑人员监管要注重一个“严”字,以增强其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性,严格要求社区服刑人员的一言一行,严肃惩处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在监管过程中,还要注重“说教”和“释法”相结合,引导社区服刑人员从被动守法向主动学法,自愿遵法转变。